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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侵权责任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明年起违约责任也可以

时间: 2020-07-22 19:19:36 来源:只有侵权责任才能 作者: 只有侵权责任

长久以来,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一个很尴尬的存在

一方面,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专门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却没有一个具体的计算方式,赔不赔、怎么赔、赔多少都没有具体的标准,造成的结果就是人民法院怎么判都可以,但怎么判都难以服众。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大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那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由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才能提出请求,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则不能提出。于是就形成了在当事人提违约责任更有利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却只能请求侵权责任的状况。

《民法典》开创了违约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也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认定方式在短期内仍旧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但关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已经明确了。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开创了我国法律界的先河,甚至在世界上都是一个创举。因为在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的民法中,违约责任都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有侵权责任才能请求。

从明年《民法典》实施开始,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不会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法可依。遭受精神损害的一方,再也不必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光明正大”地请求违约责任。

为什么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被定性为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主要是对受损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荣誉、尊严、自由或其他具有精神寄托的物品造成的损害,而既然是损害,那么一定有侵害的行为,而这一侵害行为很容易被归于侵权行为。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在事先有约定,责任的范围亦在约定之内。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很难要求当事人在事先对其有比较完备的约定,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只能寻求法定。

但法律并不能干涉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如果法律强制性要求违约方承担约定外的赔偿责任,则会增加当事人违约后果的不确定性,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缔约积极性,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因此在国际法学界,以及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只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放在侵权责任之下,受损害方想请求这一赔偿的,只能以侵权责任作为诉求。

《民法典》的这一改变能产生什么意义?

虽然从理论上看,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搭配,但将二者绝对地分离也并不是一个好主意,这会造成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没有办法得到很好地处理。

比如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并不能将该违约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也就无法构成侵权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以侵权责任的成立为基础,不构成侵权责任,也就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比如由于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不确定性,即使违约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也可能会发生最终的赔偿数额少于违约责任数额的情况,这显然无法对受损害方的精神损害进行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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