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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9份不起诉书,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11个无罪辩点

时间: 2020-07-22 13:41:04 来源:从89份不起诉书 作者: 从89份不起

作者 | 申文波律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也是今年比较热点的罪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行为人主观明知、行为严重程度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前段时间,笔者也就该罪涉及的定罪量刑问题撰写了罪名解析,详情参见(罪名解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审前羁押常态化的现实,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当事人往往已经被羁押半年以上了。基于此考虑,律师参与刑事程序前端的主要辩护工作大致分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或监视居住)、建议不批捕、撤案以及不起诉。这些工作的侧重点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让当事人早点从看守所出来。

笔者通过权威案例查询平台,检索、分析89份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结合自己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提炼该罪8个无罪辩点和11个不起诉辩点,以供办案参考。-1- 法律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的5个不起诉/无罪辩点

『辩点1』:该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因而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无罪理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赚取广告费而帮助他人发布赌博、诈骗类广告,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来定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需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某某发布的广告导致一名被害人被骗2500元,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不足以证实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中检刑刑不诉〔2019〕1号

『辩点2』:行为人虽事前对帮助行为有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其明知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而继续提供帮助,因而行为人的客观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理由:2018年12月左右,何某甲(在逃)通过艾某甲、何某乙等人在新邵县地区收购银行卡套件(含银行卡、密码、关联电话号码、U盾、身份证复印件),并开价1000元左右一套,收购的银行卡套件被邮寄给何某甲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支付结算等。

2019年1月18日,罗某甲通过艾某甲、何某乙贩卖了本人及亲属何某丙一共4套新办理的银行卡套件,并通过顺丰邮寄给何某甲,何某乙支付了1500元给罗某甲。2019年4月,罗某甲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人使用且交易异常,遂前往银行挂失。

罗某甲出售银行卡套件时对银行卡用途有所质疑,但没有证据显示罗某甲明知对方用于实施犯罪活动而继续提供帮助,且其在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后到相关银行进行了挂失处理,故,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决定书检索: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辩点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无罪理由:2018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黄某某出售三个QQ 及**服务器七天的权限,致使苏州**公司被骗取人民币560.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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