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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新规:网店可用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时间: 2020-07-22 06:28:59 来源:天津出新规:网店 作者: 天津出新规:

据悉,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

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问题和难点,进一步拓宽了用于住所登记的场地资源,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时更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明确了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方面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不实承诺和虚假承诺的将依据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予以严惩并向社会公示,直至撤销登记。

办法允许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明确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自主将集中在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的地址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来进行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一照多址的登记限制,本市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外任一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对住所登记要求的,均可以实行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在放宽准入的同时,还强化了主体责任和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

市场主体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情形;

规定市场主体有义务妥善保留好承诺事项的相关文书材料,以便在日后的监管中,行政机关要求出具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时可以提交出示;

市场监管部门将住所登记信息共享至规划、城市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消防、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监管;

推行住所信息检验,对经核验的住所信息进行标注,防止虚假登记;

对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当进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在登记系统中进行标注;

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全文如下:

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就近办理、区域通办。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

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第五条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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