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新规:网店可用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时间: 2020-07-22 06:28:59 来源:天津出新规:网店 作者: 天津出新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有明确变更后地址信息的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系统直接进行地址信息变更记载;无明确变更后地址信息的,在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栏以统一的标注字样替代原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记载,并向社会公示。地址信息的变化内容作为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由系统生成变化后的营业执照,变化前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失效。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以下地址信息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标注:
(一)通过标准化填报或已经有效性判断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三)因地址信息不实或违法,被责令变更登记的。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十八条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引发的民事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由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津云新闻记者 吴宏 通讯员 杨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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