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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驾、酒后、还开套牌车

时间: 2020-07-21 02:27:00 来源:无驾、酒后、还开 作者: 无驾、酒后、

无驾驶证、酒后驾车、开套牌车,每一项均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近日交警河北支队就查获了这样一名“三合一”违法嫌疑人。

7月10日,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接到一车主报警,称其名下车辆被套牌,且套牌车常在天津市界内行驶。接到报案后,经本市公安交管情报部门排查发现,该套牌嫌疑车常在河北区界内行驶,随即对其展开布控查缉。7月14日,交警河北支队通过研究分析,掌握号牌为“京N7W×××”嫌疑车的行驶轨迹,当日16时和17时,嫌疑车相继在江都路和狮子林大街出现行驶轨迹,但均未被查获。

当晚22时46分,当嫌疑车沿狮子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时,终被现场蹲守的民警拦截。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发现嫌疑人刘某某身上有淡淡的酒味,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8毫克,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嫌疑人刘某某并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目前,交警王串场大队已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该车悬挂的机动车号牌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刘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

民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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