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之乱与治·应对丨避免“恶意诉讼”,权责提前看清
时间: 2020-08-23 14:32:04 来源:版权之乱与治·应 作者: 版权之乱与治据湖南省高院通报,2019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247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最多,有6223件。著作权案件数量占了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这与数字经济下新型创作成果、新行为方式和新商业模式的出现息息相关。
在网络传播速度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和自媒体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作品创作主体的普遍化、参与作品传播的普及性,使著作权纠纷数量激增。传播、二次传播和转载中,究竟应如何操作,才能避免“恶意诉讼”?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赵瞳铱
尊重版权
合理使用情形之外需权利人同意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代理知识产权案件多年,对此他有不少感触,“随着社会发展,近年来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商品的日用百货商店、盗播影视作品、综艺节目,以及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摄影作品、电子书的网站公众号经营者是最易涉诉的。”
刘凯介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类型,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十二种合理使用类型;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
因此,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二次加工、转载产出时,只要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标注作品的作者、名称等内容是不构成侵权的。而除了这些情形之外,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
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同样提到,在他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使用行为合法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使用行为已经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属于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核实资质
购买版权前应核实公司资质
刘凯认为,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加入“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的宗旨,是为了加大对权利人诚信诉讼的要求,在保障权利的同时兼并考虑如何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鼓励作者产出更多优秀产品,而不是通过诉讼投机获利。
他建议,不管哪一行业,在涉及到图片等内容时,首先要明确使用的图片是用于什么,如果不是属于著作权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那么在使用前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获得授权;其次,对于图片使用不多的平台网站,可以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拍摄获得版权。
对于使用图片数量巨大的平台网站,除了自己组织人员拍摄外,也可以与正规的图片公司签约购买图片版权。需要注意的是,要核实图片公司的资质及相应版权,以免购买到没有版权的图片引来纠纷。
审查权属
要看清作品授权范围和期限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与正常维权的区别很难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予以推断。
比如,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创作难易程度;原告涉诉情况,是否为主动起诉、案件是否有向全国铺开之势、起诉的对象是否多为终端销售商或网络平台、索赔的理由和计算依据是否基本一致等;此外,原告的自身经营风险是否较高,公司构架是否以法务为主,经营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诉讼赔偿。
短视频、延时摄影、在线教育、视频直播、网络游戏这类经营者,在转载时,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签订协议时,应注意审查涉案作品的权属,特别是对于几经转让或授权的作品,应着重审查流转过程的连续性和授权范围、期限;履行协议时注意是否超过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转载来源不明的作品时,标注相关情况,如“该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等等,降低被起诉的风险。
提醒
仅凭批量诉讼难以判定“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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