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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师离职要先赔42万?校方:培养进行了大量投入

时间: 2020-08-23 11:14:40 来源:博士教师离职要先 作者: 博士教师离职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忻州师范学院(简称忻州师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说,自己从去年9月提出离职至今差不多一年,目前事情有了新进展。

8月21日,记者从贾某青处获悉,忻州师院人事处处长曹先生向贾某青委托代理人表示,学院于8月19日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决定执行“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裁决,按照程序来办理。至于赔偿费用方面,将通过学院发起的新仲裁来解决,校方会尽快把以上内容提到学院常委会上讨论通过。

记者就上述信息向曹先生求证,对方婉拒受访。记者多次致电联系该校党委宣传部,暂无人接听。

贾某青介绍,上文提及的“新仲裁”是指,忻州师院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请书。因贾某青违约在服务期内离职,校方向其索要约42万的补偿费,其中包括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共计13.0504万元,“学校为培养贾某青进行了大量投入”。

贾某青则认为,忻州师院提出的这笔离职补偿费数额并不合理,应该参考与其同时博士毕业的地理系教师温某2019年3月的劳动仲裁结果:总赔偿金18万。

双方围绕赔偿金数额相持不下,这起劳动纠纷案僵持了将近一年,中途贾某青提起第一次仲裁申请,忻州师院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而又撤诉,后者再提起第二次仲裁申请。

案件的背后,公众讨论的焦点在于:高校委培人才走与留的契约精神、学校“先赔钱再走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以及违约赔偿金的合理制定范围等。

高校离职纠纷案一波三折

这起劳动纠纷起源于:2008年,贾某青硕士毕业后被忻州师院录用;2015年-2018年,贾某青到西北师范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并取得博士学位,忻州师院在这期间为其提供了工资和生活补贴等,双方2018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贾某青须为忻州师院工作服务满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调动要求。2019年9月25日,贾某青向忻州师院提出辞职。

因未获学校批准,贾某青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忻州师院:1、赔付因其访学未成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0万元;2、支付读博期间的生活补贴5万元;3、支付安家费30万元;4、解除双方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贾某青的人事档案。

今年3月25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贾某青的前三条仲裁请求,裁令: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于4月8日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贾某青在未满服务期内辞职,需至少给学院缴纳51.0504万元补偿费。 而在贾某青看来,自己只需赔付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

6月4日,忻州师院撤诉,并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向贾某青提出42.0504万的补偿费要求。

日前,忻府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证实,“忻州师院已撤诉,双方之间再提出什么要求已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

“忻州师院就贾某青的违约金等事项申请新的劳动仲裁,并不意味着3月25日的裁决失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仲裁是贾某青申请的,现在忻州师院撤诉,仲裁裁决生效。

因一直未见忻州师院通知自己办理离职手续,贾某青于7月7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仲裁结果,从法院处获悉:忻州师院表态“正在执行中”。

在现实情况中,

如若学校出台了

“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

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忻州师院曾于2018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忻州师院认为贾某青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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