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想收购或借用你的银行卡?No!别当犯罪“工具人”
时间: 2020-08-22 07:15:19 来源:有人想收购或借用 作者: 有人想收购或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生活越来越便捷,而与此同时,网络黑灰产业也在迅速发展壮大。2020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越来越多的活动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在互联网应用人群和应用场景变大的同时,网络黑灰产业所导致的损失和范围也将越来越大,网络安全治理依旧松懈不得。
作为网络犯罪活动的重要一环
资金通道可谓是重中之重
想要收款账户既安全
又不暴露自己的身份
不少犯罪分子
便将手伸向别人的银行卡
早期有人到农村大量收集身份证,随后假冒他人身份去银行办理银行卡。但随着银行对开户审核及身份验证的审查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转向高价收购“三件套”,即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和网银U盾。
不少涉世未深的学生由于财务状况不佳,往往会被社会上高价收卡的人所蛊惑,办理银行卡出售牟利。但实际上这些银行卡均流入了犯罪团伙手中,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收款渠道。
近日,长宁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出售银行卡竟有利可图!
2020年3月,因疫情原因尚未开学的学生钟某、覃某在社会上结识了刘某。得知出售银行卡有利可图,两人根据刘某指示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将其出售给刘某获利1600元。
3月23日被害人彭某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电信诈骗2万多元,其中1.8万元转入覃某的农业银行卡。经查,该卡在全国涉及其他诈骗案十余起,金额达20余万元,卡内进账流水累计50余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双双被捕
到案后,对于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出售的用途,钟某、覃某辩称他们当时也没有深究,虽然觉得刘某的说辞很可疑,但他们急于赚钱还网贷,于是便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了刘某。
经查,钟某、覃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长宁区检察院先后对两人批准逮捕。
宽严相济,变更强制措施
8月7日,长宁区检察院启动对钟某、覃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覃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两人均是在校学生,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捕后退出了违法所得,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且目前涉案人员均已到案,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已经固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建议侦查机关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同时将买家刘某的犯罪事实予以追诉。侦查机关采纳建议,对二人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其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认定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任何明知他人可能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这对于从源头打击买卖银行账户行为,阻断黑灰产业资金通道,具有积极的作用。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发卡行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出售银行卡则理应更为严重。
为蝇头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给广大被害人带来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检察机关在此提醒,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对于朋友借卡使用等异常行为也要保持警惕。不让自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就是为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千万不要因为无知或贪图小利而卷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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