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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时间: 2020-08-20 21:47:45 来源:高院发布民间借贷 作者: 高院发布民间

2020年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民间借贷利息保护设定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为此,记者采访了盈科大连王金海律师,他说,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引导规范,也需要依法保护。本次修改,将原来最高不超年利率24%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用法律形式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逐渐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盈科大连王金海律师说,本次修改除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外,还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像“套路贷”“校园贷”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非当事人意思自治,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盈科大连王金海律师说,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高利息转手放款。

盈科大连王金海律师说,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这些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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