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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 4种情形雇主分担责任

时间: 2020-08-20 11:14:41 来源:雇员致人损害或自 作者: 雇员致人损害

在劳动用工中,由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雇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所以,有人认为雇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其实不是这样!以下4个案例表明雇员在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时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由雇主与雇员分担责任,雇员的合法权益还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案例1】

雇员交通肇事负全责

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赵宏奎系曹某雇用的司机。2019年3月13日晚,受曹某指派,赵宏奎在驾车送货途中不慎与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宏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曹某认为,由于赵宏奎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他作为雇主愿意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赵宏奎则认为,自己是在从事劳务时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赵宏奎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可减轻曹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赵宏奎负次要责任。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虽然赵宏奎交通事故中担全责,但该责任不能同等于民事侵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事故原因的确认。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是综合考量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雇主赔偿雇员是因雇佣关系产生的,雇主享受雇员工作带来的利益,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不过,在风险性较强的劳务中,雇员的过错程度一般不宜认定过高,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不宜过大。据此,法院作出了赵宏奎负次要责任的判决。

【案例2】

雇员上班不慎摔伤

雇主给予适当补偿

个体面店老板赵静雇用老韩为清洁工。今年7月初的一天早晨,老韩步行上班通过商场入口的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右胫骨远端骨折。随后,老韩要求赵静按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赵静认为,老韩系退休人员,双方之间系临时雇佣关系,与工伤保险无任何联系。况且,老韩摔伤并非从事雇用劳动活动所致,责任只能由老韩本人承担。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该规定表明,雇员的行为只要与履行职务有关即属职务行为。本案中,老韩前往商场是从事雇佣劳务必不可少的过程,是与雇佣活动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与履行职务存在着密切关联性。然而,老韩所受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且主要是因自己注意不够造成的,因此,应由老韩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老板赵静应基于人道主义或根据公平原则,也应给予老韩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3】

雇员从事劳务时猝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大货车司机冯宝军受个体运输业者葛某某雇佣,专业从事货物运输。二人经常同车运货、交替驾驶、昼夜不停。2018年10月14日,二人前往鄂尔多斯市装煤时,冯宝军突发疾病,经送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事后,葛某某以冯宝军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只同意给付2万元经济补偿。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葛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上述规定表明,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既包括外力损害,也包括自身原因的损害。雇员的身体原因引发重大损害时,只要这种损害发生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就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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