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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 4种情形雇主分担责任

时间: 2020-08-20 11:14:41 来源:雇员致人损害或自 作者: 雇员致人损害

【案例4】

雇员在工休期间病死

雇主应给予赔偿

54岁的金某系张兴华雇用的临时装卸工。一天,金某像往常一样跟车卸货,在短暂休息时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兴华认为,金某系因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病故,所以,只同意适当补偿3万元。

金某妻子起诉后,法院认为:张兴华在金某死亡事件中虽没有过错,但按照《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其按30%责任赔偿金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

【评析】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金某虽然是在工休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但工间暂时休息是工作期间必不可少的,所以,金某因病死亡也应当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杨学友 检察官

编辑:周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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