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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管好心借手机 却被“熟客”偷偷转走3000元

时间: 2020-08-16 17:45:06 来源:网管好心借手机 作者: 网管好心借手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借手机而发生的盗窃案,被害人好心将手机借给“熟客”,却被偷偷转走3000元。

案情简介

杨某作为某网吧网管像往常一样在店里上夜班,被告人于某来到吧台,称自己的手机没电了,想借用一下杨某的手机。

杨某见他是位熟客,没有多想就把手机借给了他,被告于某拿着杨某的手机进了网吧的厕所。没过一会,于某从厕所出来把手机物归原主,杨某简单看了看,并没有发现什么异样。

没过几天,杨某却收到一笔3000元的支付宝“花呗”还款提示,可他最近并没有用“花呗”刷过这笔钱,这时杨某才察觉到不对劲,急忙报了警。

警方很快将嫌疑锁定在借手机的于某身上,于某到案后,很快承认了自己盗刷杨某支付宝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借到杨某的手机后,在厕所内私自将杨某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3000元转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将钱款转至被告人于某的“微信钱包”内。

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人民币3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金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说

随着微信、支付宝被广泛使用,简单、快速的电子支付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然而支付安全问题却容易被大家忽视,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实施违法犯罪,比如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转账方式,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钱财非法转移、占有,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大家在享受电子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一是要保护好手机号码绑定的各类账户信息安全,二是输入支付密码时一定要小心被“偷看”,三是不要轻易将手机借给他人,尽量不要让手机离开自己的视线。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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