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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因抢45元被判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时间: 2020-08-15 18:41:18 来源:以案说法|因抢4 作者: 以案说法|因

注:案例源于中国新闻网【案例简介】

2002年5月13日晚8时许,李某伙同他人携带橡皮棍、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某公园东侧 一条小路上。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查身份证、暂住证为名,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在此玩耍的俩人实施抢劫,因二人没钱,抢劫未遂。

6月24日晚9时许,不甘心的李某又伙同他人,身穿迷彩服,配戴上印有“值勤”字样的红袖标,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再次窜至公园抢得在此游玩的赤某等4人现金45元。很快,二人被赶来的巡警抓获。

【法说】

所谓抢劫罪。它的实行行为其实是一种复合行为。由方法和目的两种行为构成。 方法行为是为了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目的行为是指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两种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殴打等手段,使赤某等四人将当场交付45元。侵犯了赤某等四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暴力或者是暴力相威胁,因本案中有暴力行为,故以抢劫罪论。)

【相关法条】

【量刑情节】

李某冒充派出所工作人员抢劫适用该法条第六款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构成法定刑升格。即使抢劫财物很少,但是性质恶劣,至少得判十年以上。

【判决】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结语】懂法真的很重要,为了45元,赔上11年的光阴。还要罚3000元。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芝麻都没有捡到, 捡个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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