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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墙种红薯堵路阻工,新化法院化解纠纷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 2020-08-14 19:17:28 来源:砌墙种红薯堵路阻 作者: 砌墙种红薯堵

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在道路中间用水泥和砖头砌成一堵墙,阻止货车通行?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在被治安处罚后再次上演闹剧,在道路中间种红薯?让我们通过新化法院燎原法庭曾海丰法官调解的一起侵权案件了解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纠纷由来:赔偿问题未谈拢引发非法维权

某村村民刘某与姜某系夫妻,因房屋损害赔偿、占用土地补偿等问题与某采石场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姜某通过砌墙堵路的方式阻止货车通行,影响采石场正常经营,双方矛盾尖锐,当地村委会、司法所、镇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刘某因砌墙堵路19天,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当地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将墙拆除。采石场起诉至新化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堵路造成的停工期间人员工资及利润损失共计6万余元。在案件开庭前,又发生了两被告通过在道路种红薯等方式阻工的荒唐一幕。曾海丰承办该案后,通过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抓住矛盾的根源,认为不能机械地就案办案,若不妥善解决房屋损害赔偿、占用土地补偿等问题,被告可能继续堵路阻工。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将该案与房屋及土地等赔偿问题在调解工作中一并解决,根除矛盾之源。

纠纷调处:三次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第一次调解时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原告采石场为了制止被告的违法阻工行为,坚决要求判决支持停工损失,不同意在该案中对被告进行赔偿,被告则对房屋损害赔偿、土地补偿等金额心理预期高。看似水火不容,但承办法官并未轻易放弃,认为双方仍存在调解的空间。再次调解时,承办法官充分做采石场工作,使其认识到妥善处理农企关系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赔偿问题解决不好可能持续影响其生产经营,且其生产活动占用被告土地、造成被告房屋损害是造成被告阻工的原因之一。通过耐心做工作,采石场同意做相应赔偿。随后承办法官严厉批评被告采取堵路阻工等错误方式维权的行为,合理引导被告心理预期,让其认识到阻工19天确实造成了采石场的损失,被告深思熟虑后表示愿意降低赔偿要求,但双方仍未就具体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承办法官从中看到了成功调解的曙光。第三次组织调解时,承办法官把被告姜某(被告刘某妻子)及其儿子作为突破口,通过释法析理,其愿意再次降低赔偿要求,并配合做通了被告刘某的工作。因采石场负责人仍不愿意提高赔偿金额,承办法官单独做通其合伙人的工作以后,合伙人说服了负责人。经过前后三次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自行和解,采石场主动撤诉,案件顺利解决。刘某和姜某不再阻工,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恢复正常,该尖锐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采石场等乡镇企业为活跃乡镇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带动当地群众就业等方面做出贡献,承办法官通过司法服务为乡镇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以实际行动落实“六保”任务之一,为乡村振兴保住市场主体。

以案说法

刘某与姜某本是房屋损害赔偿、占用土地补偿的受害方,但因法律意识淡薄,选择堵路阻工等违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上演了一场场闹剧,不仅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更因造成采石场停工损失而被告上法庭,被索赔6万余元。“原告”变“被告”,有理方变成了无理方。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正确的维权方式是提出有法律依据的合理要求,与对方友好协商,或者通过村委会、司法所、镇政府等做协调工作,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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