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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高温,流浪动物频频伤人,看普陀法官如何判……

时间: 2020-08-12 16:08:23 来源:持续高温,流浪动 作者: 持续高温,流

连日高温,动物也会烦躁不安,暴躁起来甚至会做出伤人举动。而那些无主的流浪猫狗更可能携带未知疾病,一旦伤人或将导致严重后果,且往往难以认定责任的承担主体。最近,普陀法院就接连受理了两起相关的案件,相似的案例情节,法官的判决却大不相同。

案例一

某日,普陀某工业园区内正在装修施工的大楼里突然窜出一只大黑狗,将正巧从大楼门口路过的杨阿姨吓得魂飞魄散,杨阿姨脚下一软摔倒受伤。原来,“大黑”本是一只流浪狗,后来得到承接大楼装修的工程管理人的投喂,并在该大楼一楼的建筑材料堆放处附近、帮助看管建材。杨阿姨将负责装修的公司和大楼内的商户告上了法庭。

案例二

某日,普陀某小区内的一个孩子在小区的绿地内被一只小黄狗咬伤。“小黄”也是一只流浪犬,它小时候无家可归,一天大雨,小区的保洁工段某把湿淋淋的“小黄”从马路上抱到了小区里。随后,小区里的多名爱心业主用废旧箱子帮“小黄”安了新家,并偶尔对其投喂,其中,“好心人”里赵女士投喂最多,她经常在狗窝边边放点狗粮和清水,“小黄”便在这个小区落了户。

普陀法院认为,“大黑”系有主犬只,该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应为负责大楼装修工程的相关主体,后经庭审确认责任承担主体为承接大楼装修的建筑公司及负责现场施工的樊某;而“小黄”系流浪犬只,偶有投喂行为的赵女士及将“小黄”带入小区的保洁工段某都并非该犬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因而不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何为动物饲养人或实际管理人”并无明确定义,目光再回到上述两案,同样存在将犬只带入某区域的动作并有投喂行为,为何“大黑”与“小黄”有无实际饲养人、管理人的认定上却存在差异?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案件的裁判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涉案人员是否系单纯投喂行为

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员均有投喂动作。案例一中,事发地点系施工园区,平时鲜有人经过,投喂人员固定为看管建材的工人。案例二中赵女士的投喂行为系出于爱心对动物的帮助行为,投喂的人员也并非只有赵女士、还有小区其他的业主;

若仅因为行为人出于善良爱心原因,对流浪犬只进行投喂,而要求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空间下对流浪犬只的行为承担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因此单纯的投喂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不能仅通过投喂行为推定涉案人员存在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

涉案人员有无控制犬只的意图及动作

案例二中的“小黄”有时会离开小区几天,后又回到小区,可见赵女士对“小黄”并不具备控制力;案例一中的“大黑”常年居住在涉案的大楼内,虽有时可以自由进出大楼,但是活动区域相对固定,且涉案人员存有将涉案犬只拴在固定区域的实际控制行为。

如行为人在投喂的行为之余伴有意图控制的动作,比如办理养犬登记证、搭建住所、将其安置圈养在家中或者其他固定的场所等行为,导致犬只对行为人形成了一定的食物和生活依赖,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该犬只存在实际饲养人、管理人。

涉案人员有无实际受益

两案中,“大黑”显著有别于“小黄”的一点在于其功能性,也就是行为人投喂犬只的目的,负责看管建材的工人对“大黑”进行固定投喂,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让其看管存放的建材,行为人也确实通过照顾“大黑”的行为从中获益;而案例二中不管是赵女士还是其他业主,对“小黄”仅仅是出于爱心救助,并无证据证明赵女士等人在投喂之余还有与犬只密切接触的情况。

有些动物自身附带一定的功能属性,从古而有之的协助狩猎功能,看家护院功能,到现代社会的充当宠物、陪伴及愉悦人心的功能,行为人是否从照顾动物的过程中实际获益也是判断其是否为实际管理人及饲养人的标准之一。

法官表示:市民应当正确认识投喂流浪动物可能带给自身的风险,以及实际管理人、饲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减少动物散养、弃养、无序繁殖等情况,从而给予它们更好的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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