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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免责吗?

时间: 2020-08-12 06:25:38 来源:好意同乘发生交通 作者: 好意同乘发生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免责吗?

——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撰专项课题组成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及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26150万辆,比上年末增加2122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22635万辆,增加1905万辆。但道路交通快速发展的同时,交通事故也在增加。民法典中对交通事故有哪些新规定?本期我们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撰专项课题组成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为我们解读。私家车无偿搭乘他人造成损害当减轻责任

记者:周教授,亲朋好友或同学同事之间经常会有相互搭便车的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搭车人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周友军:这其实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好意同乘。举个例子:去年青岛市的事情,范某与齐某是同事,两人住同一小区,齐某每天搭乘范某车上下班。某天,范某驾驶车辆走错路口,着急情况下在马路中间突然掉头,直行车辆来不及躲避,与范某的车相撞,齐某重伤、范某轻伤。范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齐某起诉同事范某,要求赔偿医疗费20万元。范某觉得自己很委屈,也很冤枉。

法院判决,这是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虽然范某出于好意同意齐某搭乘,本案中,范某因违规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范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民法典1217条专门针对这种情况作了新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意思是如果是非营运机动车,也就是私家车无偿搭乘他人造成损害,只要车主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责任。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鼓励当事人之间的互助行为,平衡搭乘人和机动车一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弘扬“友善”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按照反面解释,如果是“营运机动车”导致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应当被减轻。例如,免票的老年人搭乘公交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公交公司就不应被减轻责任。

而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房地产公司的免费看房班车等,其使用都属于超市或开发商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而不属于本条适用范围,不能据此减轻责任。另外,当事人之间仅分担汽油费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对此存在争议。我倾向认为,汽油费的分担仅属于成本分担,构成“无偿搭乘”,仍然适用本条规定,且符合鼓励互助的立法目的。未经允许车被他人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过错认定不宜过于苛刻

记者:有时会发生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被亲戚朋友开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车主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周友军:以往的法律条款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个称为擅自驾驶或叫未经允许的驾驶。2012年最高法关于道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这次民法典明确了相关规则。

对于未经允许的驾驶,现在的规定是由驾驶人来承担责任,即使用车的人承担责任,车主仅在一定条件下才负责。按照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车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过错”理解往往被认为是,比如车钥匙随意放置,或是车没有锁上。车主承担的责任是相应的责任,要跟他的过错程度相匹配。但在实践中,我个人觉得,总体上还是不宜让车主承担过重的责任,毕竟随意放置钥匙或者车没锁,是作为车主的一个正当权利范围。不宜对车主过于苛刻,而且随意放置钥匙和下车后钥匙没取走的话,取证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认定过于严格,会让大家觉得生活处处都是拘束,都是责任,对行为自由的保障是很不利的。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要负责

记者:我们知道一些私家车会挂靠在其他单位成为挂靠车辆,挂靠车辆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它的责任应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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