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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舞蹈课后脊髓损伤导致再也无法站立 培训机构是否担责?

时间: 2020-08-11 17:46:39 来源:女童舞蹈课后脊髓 作者: 女童舞蹈课后

央视网消息:2017年7月的一天,江苏南京的8岁女孩小好和往常一样来到舞蹈培训中心参加训练。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好的双腿突然无法站立,整个人瘫倒在地上,时至今日,她再也没能重新站立起来。从曾经的翩翩起舞到如今的半身不遂,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三年前,董女士为了让女儿多一项才艺,于是花了2600元给她报名了一个舞蹈培训班,小好特别喜欢跳舞,董女士也很是开心。

2017年7月6日这天上午,小好和其他学员一起来到培训中心上课。根据当堂舞蹈老师任某的安排,课程的前50分钟用于练习踢腿、劈叉、下腰等基本功,之后的半小时则是学习中国舞。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当时现场的话,那个舞蹈培训学生的话有18人,现场的舞蹈老师只有1人。

练习基本功时,由于每个学员的基础和身体素质不同,舞蹈老师任某根据“是否能独立完成下腰动作”这个标准,将学员分成两拨人,小好属于不能独立完成的学员,需要老师的辅助。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家云:舞蹈老师(任某)出庭作证的内容的话来看,当天她还是像往常一样参加一些正常的舞蹈培训,也没有人向老师反映有孩子跌倒,有不适、有不舒服的这种情况。

舞蹈班下课之后,小好又赶到另一个教室参加文化课辅导班。两地之间不过3分钟的路程,刚到教室,小好像是整个人失去支撑一样,忽然跌倒在地,再也站不起来。

看到此情此景,在场的老师立即通知了小好的父母以及培训机构,然后把小好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就医诊断,小好的情况不容乐观。

原告代理人:认定原告脊髓损伤留有截瘫,肌力二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及重度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害一级伤残。鉴定意见二,原告的护理期、营养期均至伤残评定前一日。鉴定意见三,原告在护理期限结束之后需要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回顾】培训机构是否失责 课堂上发生何事

小好的父母认为,女儿之所以受到如此之大的伤害肯定与舞蹈课上练习的下腰动作有关,培训机构存在失责的情况。那么,课堂上,是否真如舞蹈老师任某所说的那样什么也没发生?练习下腰与小好的损伤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

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小好和她的家人措手不及。事发之后,虽然培训机构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他们自认为在这次意外中没有过错,所以无需担责。

董女士认为培训机构应该为这场意外的发生负责,由于每次协商都以失败告终,董女士一气之下起诉培训中心,要求对方赔付各项损失约220万元。与此同时,还追加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为第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

2018年12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在法庭上,作为被告一方证人出庭的舞蹈老师任某以及原告小好的父母,就事发当日的情况给出两个完全相左版本。

法官:当时是一个老师还是一群老师在?

培训中心舞蹈教师 任某:就我。

法官:这个舞蹈结束以后有没有什么问题?

培训中心舞蹈教师 任某:没有。

对于任某的说辞,董女士并不认同。

小好的母亲 董女士:小孩在跳舞过程中感觉到腰疼,就是下腰的时候,然后起来的时候可能没起来一下子摔倒了。陈某(培训中心现场负责人)在场的,他也是认可这个话的。然后陈某还问了,说小好你腰疼还能跳舞吗?过一会她说好像现在又好一点了,刚才是腰疼腿很麻,现在好像又好一点了,又好一点又坚持跳了一会舞。

其实,舞蹈培训教室装有摄像头,但事发后没及时提取和保存数据,所以原有数据被覆盖而无法提取。由于双方的说法相去甚远,不能准确还原当日的情况,就小好是否在舞蹈练习过程中摔跤受伤的问题无法得出结论,也难以界定责任主体。

董女士坚持,被告一方在教学管理中存在严重过错,而且与小好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董女士曾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损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无法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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