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天高任鸟飞,但不任你“黑飞”
时间: 2020-08-10 00:50:05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作者: 广东泓法刑辩案例2: 唐山“黑飞4人组”惊动军方雷达,战斗机升空备战
2018年2月,河北唐山4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无人机操作资质、未申请飞行空域、未报备飞行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无人机升空进行地貌拍摄。航拍作为不明空情被部队雷达发现,导致民航多架次航班被迫修改航线,中部战区则组织战区空军、河北省军区各级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队千余人,出动战斗机、雷达、车辆等参与处置。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4名被告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公诉至古冶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航空管理法规,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民航经济损失,最终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3.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民用航空站、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是实施聚众黑飞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即本罪不处罚个别实施的扰乱交通秩序行为。
其次,故意实施。是指行为人对“黑飞”扰乱交通秩序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此时属于过失,不构成此罪。
再次,未危及公共安全。即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则直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简言之,本罪处罚那些扰乱交通秩序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黑飞”行为。
无人机在民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升空扰乱航空秩序的事件在国内外频繁发生。我国成都双流机场、杭州萧山机场已不只一次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但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此项罪名的司法判决。
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首先,通过“黑飞”行为已经非法获取到国家秘密。如行为人故意操作无人机飞入军事禁区内非法拍摄军事驻地,获取军事信息,就可能触犯本罪。
其次,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黑飞”行为拍、录国家秘密。过失不构成此罪,即当行为人对国家秘密区域缺乏认知,也没有获取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在此情况下不能构成此罪。
第三,本罪不要求行为具有特定的犯罪动机,即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拍摄部队营区,把自己“拍”进拘留所
2017年5月,一名30岁的男子黄某在广州白云山登山时,出于好奇,利用随身携带的无人机拍摄部队营区。在军队和白云警方的通力合作下,白云警方将黄某抓捕,当场收缴无人机及拍摄的视频资料。好在资料没有外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白云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处罚。黄某并不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笔者对“黑飞”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进行了分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黑飞”行为都应予以刑事处罚。笔者认为,应寻找到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与无人机安全飞行之间的平衡点,既促进科技发展又保障社会安全。因此,笔者建议,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无人机管控治理,以刑罚手段为辅规制“黑飞”行为,避免出现民用无人机违反行政法规但却轻易入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直接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情况,防止与保障人权的原则不符,也将给法律规制带来困难。
操作千万种,安全是首选。“爽飞”是目标,守法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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