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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溺亡事故频发,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 2020-07-29 06:27:23 来源:儿童溺亡事故频发 作者: 儿童溺亡事故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5.7万人死于溺水,其中未成年人高达2万多人。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暑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预防暑期未成年人溺水事故,保护暑期未成年人安全刻不容缓。

相关事故

事故一:2020年6月21日,重庆潼南区米心镇8名小学生结伴至附近河滩玩耍,期间1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其余7名学生前去施救,一并落水。6月22日7时10分,经全力搜救,8名落水青少年全部被打捞出水,均已无生命体征。初步调查,失踪人员均为居住在附近的米心镇小学学生,周末放假自发相约,到童家坝涪江河一河滩处玩耍,期间有一名学生不慎失足落水,旁边7名学生前去施救,造成施救学生一并落水。

事故二:2020年7月1日,广东惠州,一天之内发生3起溺水事故,造成3人溺水死亡。

事故三:2020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5名儿童一起下水野泳,3人溺水身亡。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一起起未成年人溺亡事故,牵动着千万个家庭的心。如何避免悲剧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履行好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有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十六条 父母因 外出务工或者 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承担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

01

父亲因未履行监护职责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英系被监护人张小某(女,10岁)母亲的妹妹。由于张小某的父亲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张小某出生的次日,母亲便将张小某送至姨妈王某英处代为抚养。2018年7月,张小某的生母因病去世,王某英一直抚养张小某至今。被申请人张某系张小某的父亲,从张小某出生之日起,从未对张小某尽抚养和监护义务,对张小某不管不问,未尽到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的责任。故申请人王某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对张小某的监护权,变更王某英为张小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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