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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议,虚构股东会决议,决议不成立!

时间: 2020-08-05 19:15:36 来源:案例说法:公司未 作者: 案例说法:公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因此该案件中,被告所做决议存在上述未实际召开会议,并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的情形,原告诉请确认决议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即墨法院)

编辑: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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