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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专家:强奸案中证据冲突时应如何采信

时间: 2020-08-05 04:03:53 来源:审判业务专家:强 作者: 审判业务专家

作者:臧德胜,现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被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聘为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员,系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教师。文章来源《法官如何思考:刑事审判思维与方法》一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试论强奸案中冲突证据的采信

一、刑事冲突证据采信的基本问题

根据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任何一个命题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也可以表述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命题不可能同真(A∧¬A),比如张三是成年人与张三是未成年人。而两个命题之间的反对关系是种不可同真,可以同假的关系,比如张三杀了被害人与李四杀了被害人。根据排中律,任何一个命题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必然或真或假,也可以表述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可同假,必有一真(A∨¬A)。[1]

这些理论,对冲突证据尤为适用。证据的客观性是其作为定案根据的本质条件。客观事实具有唯一性,反映同一事实的证据可以多种多样,但是这些证据从性质上说,必须是排他的、协调的,能够达到客观一致。如果针对同一事实,产生两个相互冲突对立的证据,那么其中必然有一个是假的或者都是假的。同一项证据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两个相互对立的证据,可称之为冲突证据。

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冲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予以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或者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予以排除,查明案件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

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之前,不可能概然说出证据的真假。所以在收集、出示、确认证据时,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克服先入为主,既要重视与案件有关联的有罪证据,又要重视无罪证据。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中,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这是一个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相统一的过程,只有达到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揭示和证实案件真相。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如果两者是互相排斥的,必须达到证明的要求和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的时候,才能否定对方。在证明过程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证明程度相当且不能收集新证据否定一方时,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对所收集的证据,根据证据的本质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2]。对于刑事冲突证据的采信,就是一个“去伪存真”的过程。只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尤其是冲突证据,又是一个“暴露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司法人员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有个别审查、侦查实验、辨认和对质、技术鉴定、综合审查、事实推定等方法。

二、强奸罪成立的实质要件

只有准确地把握强奸案的实质要件,才能通过各种证据去分析判断,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实质把握不准,一切都是徒劳。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行为方式,“违背妇女意志”是实质。对于“违背妇女意志”如何理解,可谓众说林立。[3]根据刑法立法精神,只要被害妇女不愿与之性交,而违背其意愿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就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不要求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对于实践中争议颇多的“是否同意”,不可能制定一条普遍适用的规则,只能个案分析。但是从原则上看,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时间方面

思想与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认定妇女是否同意与某一男人发生性关系,只能以性行为发生时被害妇女的主观心态为标准,事前的同意与事后的同意均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比如说男人以谈恋爱为名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女子识破真相后反悔,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在性关系发生时,女子是同意的。但有两点例外:一种是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因价钱的问题,妇女反悔,不愿向该男人卖淫,男人强行实施的,不能以强奸论,因为这里并不是对人身权的侵犯,而仅仅是在金钱上的争议,并没有侵犯妇女的性权利;另一种是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意志发生了改变,认可了男人的行为,由强奸转化为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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