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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专家:强奸案中证据冲突时应如何采信

时间: 2020-08-05 04:03:53 来源:审判业务专家:强 作者: 审判业务专家

(二)相互对比法

所谓相互对比法,是指在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认证时,根据事物本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的同一性,对证据进行相互的比较,查明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从而确认其具有异同结论的方法。对强奸案而言,就是对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找出共同点与区别点,对共同点进行认同,对区别点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1.寻找共同点。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点的情形是很少的。在分析判断证据时,应当对双方陈述的共同点予以确认,然后分析其他问题。主要是案发前双方的行动,现场性行为的具体方位、步骤、经过等问题。比如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说,在厕所里他拉下我的裤子,站着把我强奸了。被告人则说,我俩站着搂在一起接吻,我解下我们的裤子,站在地上在她的配合下发生了性关系。据此,我们可以认定三点事实:其一,案发地点在厕所里;其二,被害人的裤子是被告人解开的;其三,二人是站着发生的性关系。应该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他问题。

2.相互补充。即根据双方所作的陈述,如果没有冲突,对方不予反对的则可以互相补充,形成完整的案件事实。这是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心态不同,对案件描述的侧重点就会有所不同,不能因为一方所说的事实,对方未明确表示承认,就不予采用。比如一起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说,“我俩吃饭之后,他反复邀请我去旅馆聊天,我就答应了,去了之后从服务员处得知他在当天中午就预定好了房间”。被告人说,“我们一起吃完饭后,我邀她去旅馆聊天,她同意了”。尽管被告人未表述自己预订房间这一细节,但是并未反对,可以认定这一事实。

3.详略比较。一般而言,如果一方说得具体、详细、形象,而另一方说的简易、含糊并不能作出更多的描述,要作出倾向于前者的判断,同时不利于后者。这是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切身感受案件事实,如果如实陈述,自然合情合理;如果虚假供述,要么言多必失,要么简单含糊。比如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的亲属,当晚被害人在被告人家留宿并只有其二人,被告人说,“她抱着我,我们接吻、拥抱、爱抚直至做爱,一切顺其自然”。被害人则说,“我睡在床上,他睡在沙发上,我半夜醒来,他已把被子搂到床上,我一动不敢动,一会儿他用手摸我的脸,然后一只腿伸进我的被窝,手伸进我的内衣摸我的乳房,然后脱了我的裤子压在我的身上,我推也推不动,就不敢动了”。由此可见,被害人的描述比被告人的描述更能反映案发经过,更具有可采性。

(四)事实推定法

所谓推定,是指“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或者事实来完成的”。[6]法律往往赋予法官事实推定之权,法官在进行推定时,必须遵循经验法则。法官不是随心所欲地推定。所谓经验法则,系指由一般生活经验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的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知识或法则。英美法称之为“人类的理性或经验”(human reason or experience)或者“人类的共同经验”(the common experience of mankind)。这个法则并非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具体规则,而是从人类生活中抽象出来的事实,是客观的普遍知识,是不需要经过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的基本常识。

因循经验法则,则与一般人的愿望相符;违背经验法则,则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作为经验法则,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该生活经验必须是一再发生的同样的生活现象所导出,即符合典型的生活轨迹,二是该经验法则随时可以清楚地用验证的方式加以描述。比如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被告人还有其他几个刚相识的朋友在一起吃饭,其间被害人上厕所,被告人也跟随进去,在厕所里站着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一起回到饭桌吃饭,第二天被害人告发声称自己被强奸。对于此案,我们可以根据人们一般的经验予以判断:其一,双方站立性交,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很难成功。其二,性交完成后,双方又回到饭桌吃饭,不合常理,如果一个女孩被强奸,很难想象又回去一起喝酒。据此推定,被害人当时是愿意的。另有一起强奸案,双方均证实被告人把被害人摁到地上,分开其双腿,有插入的动作,被告人生殖器未能勃起。被告人称未插入,被害人称插入一厘米左右。另查实,被害人是已婚育之妇女。关于此案是否既遂,可以认定被害人的陈述更符合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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