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男子称被冒名办理信用卡,法院裁定驳回银行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时间: 2020-08-04 11:16:25 来源:南昌一男子称被冒 作者: 南昌一男子称男子称被情人冒名办理信用卡 法院: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依法移送公安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廖某声称被情人冒用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消费,因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为自己骗领信用卡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银行诉称,2007年11月2日,被告廖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并在某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载明自己的单位、住所地、职业、收入状况等个人信息,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批后按照程序发放了信用卡。根据银行提供交易流水和欠款截图显示,案涉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660元,因十余年一直未能返还透支款项,截止2020年2月29日,拖欠利息31460元、违约金及手续费449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廖某返还上述信用卡借款本息。庭审中,被告廖某表示案涉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可能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签字,且被告廖某并没有持有案涉信用卡。当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会泄露身份信息给他人可乘之机时,廖某支支吾吾表示可能是其当时同居的情人冒名办理了信用卡并使用,现已不记得其具体名字和去向。
法院经审查认为,廖某否认信用卡系本人签字并使用,而是其同居的情人冒用其名义办理并使用,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某银行的起诉,并将本案相关材料和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持他人身份证办卡消费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官庭后表示,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破坏了信用卡使用秩序的,就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具体表现为:(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本案中,廖某同居的情人冒用廖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处20万的罚金。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教育和提醒群众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原件,谨防丢失。交付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人也要注明用途。同时,信用卡诈骗罪频发,与部分银行急于拓展信用卡业务时“看重数量、不看重质量”有关,审查审批上存在漏洞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因此建议银行应加强申办流程管理,坚守好信用卡办理“三亲见”这第一道防线,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以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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