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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疑渭南运通旅社退费扣除“场地费”不合规,区文旅局:不清楚法规

时间: 2020-07-31 16:07:28 来源:市民疑渭南运通旅 作者: 市民疑渭南运

“陕西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临渭分公司(以下简称:运通旅行社临渭分公司)退费还要扣除所谓的场地费,这个应该是不合理的,推介会是他们公司的营销活动,应该算是他们活动的成本,最后竟让消费者为其买单,旅行社行为没有依据。”说起自己的退费经历,渭南市民满女士一肚子苦水。

旅行社退费竟要扣“场地费”

7月31日,满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2月28日经保险公司一朋友介绍,与同小区的几个业主一起参加了运通旅行社临渭分公司举办的旅游推介会,推介会上对方推出了1680元的东南亚旅游套票,今年上半年外出旅游一次,下半年外出一次。当天的参与人数约100多人,现场还进行了抽奖。“当天我与其他3个同小区业主都付了钱,我支付了全款,对方还送了一个旅行箱。”

满女士当天回到家后,得知雇的保姆打算辞职,自己丈夫因多年瘫痪在床无法自理,只能自己留在家中照顾丈夫,就希望运通旅行社临渭分公司能退费,第二天工作人员到满女士家签出境旅游合同,“我当时就跟他们说去不了了,不能签合同,希望可以退费,一开始对方承诺是可以退的,说是年前就能退,结果又赶上了疫情,事情就搁置了。”

前段时间,满女士再次找到运通旅行社临渭分公司负责人,希望退还相关费用,但被告知退费要扣除“旅行箱费”和“场地费”,总共要扣除800多元,满女士质疑为何还会有“场地费”?对方告诉满女士,因去年的推介会有会场使用成本和其它费用,成本要从其费用中扣除。“举办会议是他们公司的商业行为,扣除旅行箱费用可以理解,但为何场地费也要摊到消费者身上?他们的商业行为要让我们买单?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31日上午,记者从满女士提供的收据上看到,东南亚旅游套票共1680元,收据上盖有运通旅行社临渭分公司公章。

运通旅行社:场地费属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必须扣除

对此,运通旅行社临渭分公司一负责人表示,满女士从公司购买了旅游产品,且支付了费用,视为双方已达成协议,所有过程合规合法,但在后续履行签合同义务时,满女士因家庭原因未签,并非公司责任。其次,旅游法规定,合同双方有一方单方面解决合同的,必须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当天的活动场地费就属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对于这个解释,满女士认为:“首先,确实因我家情况特殊造成,但当时并没有签订合同,而且我及时告知了对方真实家庭情况,对方也有人上门查看。其次,活动场地费是不是属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应该由监管部门来说明。”

临渭区文旅局:不清楚法规

那么,场地费是否属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场地费被加入到消费者退费里面是否合理?临渭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科一工作人员表示:“场地费是否属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不清楚,建议当事人先到区文旅局进行投诉,之后我们会组织协调会进行协调。”

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但规定中未明确说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范围。

律师:扣场地费不合理,无依据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运通旅行社临渭分公司举行的旅游产品推介会是其公司的正常营销活动,活动开支及成本核算应由其公司承担,且满女士并未签订合同,推介会也是发生在交费签合同前,如果公司将推介会成本摊到消费者身上,显然不合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7条相关规定针对的是签订合同后出现问题的情况,套用在满女士身上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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