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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林: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空间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时间: 2020-07-23 08:06:37 来源:大数据热点 作者: 王松林:黄浦

4.其他相关规范。一是《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以及其他市民文明公约等规范性文件。对于符合公共空间规定要求的,规章可以吸纳相关规定。二是区级现有滨江公共空间的规定,如黄浦区、徐汇区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内容的,也可以吸纳。出台后中,与规章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相应调整。三是对于企业实施的规则类“软法”,市民对于符合规章立法原则的软法规则,应当予以遵守。但是对于不符合“开放”“连通”等基本原则或者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软法规则,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五、地**府规章的主要框架

本报告着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不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为了体系的完整,本报告只提出地**府规章大致的框架性内容,以供参考。

(一)关于适用地域范围。适用区域为“黄浦江两岸滨江的公共空间”,指滨江第一条市政道路(含)与浚浦线之间的陆域和水域范围。建议增加苏州河规划区域。适用区域随着建设推进程度和规划进行扩展和调整。

(二)关于适用的管理行为。适用范围是滨江公共空间内的设施维护管理、公众行为管理和运行秩序管理。

(三)关于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建议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明确上海市滨江办为协调管理机构。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套清单管权责、一个中心管指挥、一个网格管治理、一个平台管信用、一套机制管检查,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改变行政执法人海战术,更多应用科技手段,推行滨江公共空间的非现场执法。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网格管理,建立指挥平台。彻底解决多层重复执法,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

(四)关于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明确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完好;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不得在滨江公共空间内乱设摊、乱堆放、乱搭建、乱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等;绿化广场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按照一级标准进行养护;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应当按照设计功能进行维护管理;要加强对防汛墙、高桩平台等设施安全管理。

(五)关于维护运营秩序。明确机动车和除自行车以外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滨江公共空间;自行车骑行活动应当在限定的骑行道,不得在漫步道、跑步道等其他通道、空间内骑行;禁止共享单车企业在滨江公共空间投放车辆;对利用滨江公共空间组织开展的各类社会公共活动,严格依法开展申报和备案工作。

(六)关于市民行为规范。禁止公众在滨江公共空间内的慢行通道上开展跳广场舞、集体唱歌等阻碍通行的活动和放风筝、轮滑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禁止携带犬类进入;禁止开展垂钓、捕捞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关于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强化视频监控、网格管理、环境监测、交通运行、公共秩序、防洪防涝等数据信息的综合采集和分析利用,实现公共空间区域内各城市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和应用。

(八)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对垂钓、放风筝、轮滑等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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