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加持股份答投资者问
时间: 2020-07-22 15:22:10 来源:大数据热点 作者: 深交所上市公例如:股东E持有上市公司丁10%的股份,其中,通过证券账户1持有丁公司3%股份,来源于大宗交易买入;通过证券账户2的X托管单元持有3%的股份,来源于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通过证券账户2的Y托管单元持有4%的股份,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如E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那么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其通过证券账户1可减持0.5%的股份,通过证券账户2的X托管单元可减持另外0.5%的股份,而其通过证券账户2的Y托管单元持有的股份均无需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十一、对董监高在**届满前离职的,其减持股份限制性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答:为遏制上市公司董监高通过提前离职方式,规避对其减持限制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董监高减在**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内和**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
例如:自然人F为上市公司戊的董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1%的股份。2014年6月30日,F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戊公司董事会的批准。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F未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对此,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首先,在2014年6月30日后的六个月内,F不得转让其持有戊公司的股份;其次,在2014年6月30日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其原**所剩余的时间(两年半),在此期间内(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减持股份的,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戊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十二、关于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具体包含有哪些内容?
答:为充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大股东、董监高在股份减持前的预披露制度,《实施细则》根据监管实践需要,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同时从下列三方面对信息披露要求作了优化完善。
在事前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在事中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事后披露方面,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十三、《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解禁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是否适用细则的规定?
答:为统一监管标准,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健运行,防止规则适用复杂化,《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
因此,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十四、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施细则》对其股份减持有何限制?
答:为强化证券市场监管、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细则》禁止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种:
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二是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三是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十五、在自律监管方面,《实施细则》对于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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