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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7-06-08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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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我街道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城港市港口区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动物出现精神沉郁、流涎、跛行、卧地不起,口、蹄等部位出现水泡,幼畜成批猝死等异常情况;鸡群中发病急,死亡率高,并且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动物疫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现场临床诊断。街道动物防疫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对符合动物疫病特点的,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自治区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和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口蹄疫和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口蹄疫和禽流感诊断实验室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三)疫情最终确诊、公布。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将根据自治区兽医防疫站口蹄疫和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和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并依法公布疫情。

三、疫情分级

按照《港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分级。

四、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分工

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当地的口蹄疫防治和应急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当地口蹄疫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工作。按照《港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响应和终止。

1.水产畜牧兽医站:

(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制定疫情处置的技术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实施方案;

(3)根据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

(6)组织紧急防疫用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2.财政所:负责安排并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3.派出所: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当地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卫生院: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5.司法所、农业站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趋势。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病畜,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在此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家畜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家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关闭家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的动物进出和易感染畜产品运出。

(五)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街道渔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数据完整。

(七)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街道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按自治区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要将动物疫病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病畜及同群畜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除中央补贴的部分外,其余由自治区和市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人员保障

1.街道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的建议。

2.街道办事处要组建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街道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

七、其它事项

(一)街道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村委会的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凡在本街道范围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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