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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规模化经营;好处;建议
1 土地规模经营的优点
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持有者的整体实力,有利于吸收外资和扩大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可以获得更多的扶持和补贴,而“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是最容易获利的经营方式。
土地规模经营,使用机械化耕作,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城市化发展进程;土地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新机具的使用和推广,降低了人的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大大增强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增效、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土地规模化经营便于使用大型农业机械,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致富。
2 如何加快土地规模化经营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农业与其他产业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农业规模化发展已不再是农业的自身问题,而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所以应该积极采取对策,加速土地规模化发展。本人根据国内外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逐渐实现土地集中
分田到户、土地由农民零散经营已有近30年的历史,土地再逐渐集中,规模化、连片作业也必将是发展方向。
在目前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可以用增加土地租金和延长土地租用期限的方式,促进农民扩大经营规模。这方面法国、丹麦、德国等国政府都采取土地继承法等来阻止土地分割。
为了解决目前我国家庭小规模经营土地的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定措施,直接投资并参与土地调整与合并,对弃耕或耕作不良的土地,国家有权征收土地税或令其出租。促进土地相对集中和有效利用土地。
2.2 促进劳动力向非农转移
只有劳动力从土地中转移出去,才能有剩余土地用来扩大规模经营。
政府采取补贴政策,鼓励零散农户放弃少有的土地,去从事其他产业。对离开土地的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就业。同时,在农民转移再就业过程中发放生活补助;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使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占人口的比例下降,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土地集中。
2.3 大力发展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一是通过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在农户自愿前提下采取土地互换方式,把细碎零散的土地集中连片;三是企业租赁农户个人土地,实现承包地连片经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实现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但必须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农机合作组织。德惠市目前在册的农业和农机合作社近400个,数量不少,但很多没有真正合作,他们只是使用几个农户的身份证到工商部门注册,实际上既没有土地,也没有机械,所以很多合作社没有实际意义,达不到土地集中的效果。有的人只是利用合作社之名买地、建房从事“非农”活动。要探索和建立规范的工商企业租赁土地承包准入和监管制度,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田非粮化和非农化,及时纠正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政府要积极参与、规范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的市场管理,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规范合作社的标准,把好合作社的准入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土地确权和农村法治建设能够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经营保障。
2.4 逐步完善“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
这种管理经营模式目前已在很多地方实施,虽然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但只要不断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创新制度,增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就会使这种模式逐渐成熟完善。
2.5 鼓励农民使用大型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化必须以土地的规模连片经营作业来支撑,近些年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措施,鼓励农民购置大型拖拉机,如水稻插秧机、玉米和水稻收获机,中央和地方都在财力上给予大量的补助。但实际上有些农民购机的积极性很高,使用积极性并不高,购买的大型机械被倒卖外地,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并没有全部用于当地的农业生产,在这方面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保证大型机械在当地发挥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大型机械的使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互相推动,互相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二者缺一不可。
2.6 扶持农业规模发展的其他政策
对于土地出租者和转让者给予补贴,如法国政府土地规模经营中就设立退休补足金制度,对转让土地并脱离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可提前退休的农业经营者,政府可发给退休金和补助金;购买(或租进)土地补贴或低息贷款。
制定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以一定规模农业合作组织或农场的生产成本作为参考,制定出不利于小农户生产发展的农资购买和农产品销售政策。让小农户无利可图,迫使小农户退出农业经营,刺激农户土地扩大再生产经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