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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毛泽东对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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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长达二十余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其间,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都向人们表明了一个事实:毛泽东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作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奠基者,始终在探索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他虽然没有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命题,没有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理论,但他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本质上都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

一、关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是毛泽东一贯倡导的原则。然而,将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确定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却经历了一个艰难而又复杂的过程。
1956年以前,中国同其他刚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只能照搬苏联的做法,尤其在重工业、计划工作、统计工作、银行管理等方面,基本上是苏联模式。1956年,对斯大林的批判以及匈牙利事件的发生,促使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全面思考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道路、基本原则。1956年4月,毛泽东在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党的代表谈话时就曾明确指出:“各国应根据自己国家的特点决定方针、政策,把马克思主义同本国特点结合起来。”(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64页。)他还说,照抄别国的经验是危险的,成功的经验,在这个国家是成功的,但在另一个国家如果不同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而生搬硬套,最后必然是走向失败。他认为,“这是一条重要的国际经验。”(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64页。)他还指出,中国的经验,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即使好的经验,也不一定同别的国家的具体情况相适合,因此不能照抄照搬。很显然,毛泽东的这番话,是在总结中国照抄照搬苏联经验的教训后而说出来的。也就在这同一个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著名的讲话《论十大关系》。这篇讲话以苏联的经验为鉴戒,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系列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几年后,毛泽东在回顾《论十大关系》的讲话动机时就曾说:“十大关系”就是同苏联比较,看看除了苏联的办法以外,是否还能找到别的办法,比苏联、欧洲搞得更快、更好。他还说,中国的工业化道路,大、中、小同时并举的方针,不提和苏联比,但实际上是在和苏联比。

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毛泽东一开始就明确地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3页。)接着,他从十个方面进行总结,具体阐述了结合中国实际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
比如,在讲到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时,毛泽东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犯原则性的错误。我们比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作得好些。……他们片面地注重重工业,忽视农业和轻工业,因而市场上的货物不够,货币不稳定。我们对于农业、轻工业是比较注重的。我们一直抓了农业,发展了农业,相当地保证了发展工业所需要的粮食和原料。我们的民生日用商品比较丰富,物价和货币是稳定的。”(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4页。)又比如,在讲到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时,他认为,我们和苏联比,也没有犯大的错误。在讲到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时,毛泽东又指出:“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样来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你要母鸡多生蛋,又不给它米吃,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9-30页。)“我们对农民的政策不是苏联的那种政策,而是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鉴于苏联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严重错误,我们必须更多地注意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系。”(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30页。)
如果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所谈到的主要还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问题,希望通过与苏联的比较,寻找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道路、具体方法,那么,在其后的一段时间里,毛泽东则更多地从理论上探讨了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问题,并将这一问题上升到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原则的高度。他的这些思想,主要表现在当时他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
1956年8月,毛泽东在《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各个国家都是相同的。但是在小的原则和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方面是有不同的。比如打仗的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攻、守、进、退、胜、败,但是在打法上,怎么攻,怎么守,各有不同,有很多的不同。”(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76页。)又说:“十月革命和中国革命,就有许多不同。苏联是由城市到乡村,我们是从乡村到城市。”(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76页。)毛泽东这里提到的“基本原则”和“小原则”的关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原则的“表现形式”的关系,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各国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原则、具体路线、方针、政策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普遍真理是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或大原则,是各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的具体原则,具体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小原则”,是大原则或一般原则的“表现形式”。这些“小原则”或大原则的“表现形式”应该有所不同,而且必然不同。当然,大原则与小原则的区分本身也是相对的。相对于社会主义的普遍真理,相对于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所制定的原则是小原则,是各国建设社会主义一般原则的表现形式;而相对于本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这样的小原则便是大原则,是基本原则。根据毛泽东的看法,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具体原则、小原则又是不同的。

在这篇著名的谈话中,毛泽东谈到了音乐、舞蹈、文学、艺术乃至医学等问题,反复强调东西方、中国和外国的音乐、舞蹈、文学、艺术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但表现形式却各有不同,如他说:“艺术的基本原理有其共同性,但表现形式要多样化,要有民族形式和民族风格。”(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76页。)又说:“有共性,也有个性,有相同的方面,也有相异的方面。这是自然法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则。”(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76页。)在谈到反对教条主义时,他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坎坷历程,“什么都学习俄国,当成教条,结果是大失败,把白区搞掉几乎百分之百,根据地和红军搞掉百分之九十,使革命的胜利推迟了好些年。这就是因为不从实际出发,从教条出发的原故。教条主义者没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79页。)在这里,与其说毛泽东谈论的是音乐、艺术等问题,还不如说是谈论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则与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如何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的问题。他强调在音乐、艺术上要创造出中国自己的、有独特的民族风格的东西,强调“要向外国学习,学来创作中国的东西”(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82页。),“外国有用的" 东西,都要学到,用来改进和发扬中国的东西,创造中国独特的新东西”(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82页。),实际上不仅仅指音乐、艺术,而是告诫全党、全国人民,要在学习马克思主义、学习苏联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建设具有中国“独特的民族风格”、“民族形式”的社会主义。所以,他在这次谈话中明确地指出:“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国应有所不同。在中国,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要和中国的革命实际相结合。十月革命就是俄国革命的民族形式。社会主义的内容,民族的形式,在政治方面是如此,在艺术方面也是如此。”(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78页。)

在其后不久召开的党的八大预备会议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毛泽东又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这一原则作了理论的阐释。毛泽东指出,斯大林之所以犯错误,从理论上讲,就是在一些问题上主观脱离了客观,理论脱离了实际、脱离了实践,因而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犯了主观主义的错误。他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就是要做到主观符合客观,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观主义。如他说:“斯大林为什么犯错误呢?就是在一部分问题上他的主观跟客观实际不相符合。……我们这次大会的文件所规定的东西,所讲的东西,要尽可能符合和接近中国的实际。同时,要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批评那些不符合实际的观点,批评这个主观主义,打击这个主观主义。这个任务,早几年我们就开始提出来了。现在,我们反对的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主观主义。”(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90页。)“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一定要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如果不结合,那就不行。这就是说,理论与实践要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90页。)
在党的八大开幕词中,毛泽东又明确地讲道:“我国的革命和建设的胜利,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胜利。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密切地联系起来,这是我们党的一贯的思想原则。”(注:《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116页。)
至此,毛泽东关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的思想已大致形成,这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色、民族形式、民族风格的社会主义。这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和全中国人民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结果,也是毛泽东在实践中艰辛探索的结果。
二、关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形式
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点、民族风格的社会主义,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或者说,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要体现在一定的民族形式中。怎样的形式才适合于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这是毛泽东一直苦苦探索的问题。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曾经讲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式问题。他认为苏联有两种建设社会主义的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全民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的集体农庄的形式。这两种形式,是苏联的社会主义运动的载体。集体农庄这种形式是否适合社会主义建设呢?毛泽东的看法是有保留的。他认为,集体农庄不一定就是最好的形式,因为集体农庄不利于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也就是不利于整个苏联社会主义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而对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斯大林却研究甚少,也很少发表看法。所以,毛泽东在关于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讲话中特别指出:斯大林在这里提到了两种基本形式,但究竟怎样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斯大林回避了这个问题,他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找到适当的形式。

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有一段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形式的论述,其中讲到:每一个国家都有具体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形式和方法。毛泽东对这一提法大表赞赏。他说:“‘每一个’国家都‘具有自己特别的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式和方法’,这个提法好。一八四八年有一个《共产党宣言》,在一百一十年以后,又有一个‘共产党宣言’,这就是一九五七年各国共产党的莫斯科宣言。在这个宣言中,就讲到了普遍规律和具体特点相结合的问题。”(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16页。)
从毛泽东的谈话中可以看出,所谓“自己特别的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式”,应该包括两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它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一般规律。第二,它必须体现各个国家的具体特点,必须适合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因而,这样的形式就是把社会主义的普遍规律、一般原则与各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的形式,是具有各个国家的民族特点、民族风格的形式。
那么,对于中国来说,怎样的形式才适合于社会主义建设呢?
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了大多数。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如何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因而,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形式问题,首先是农村采取怎样的形式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毛泽东对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形式问题的探索,首先是对农村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探索。如上所述,毛泽东不赞成在中国搞集体农庄,而是试图把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创造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新形式。这种新形式,毛泽东起初把它设想为农业合作社、后来则设想为人民公社。





早在1953年,毛泽东就设想通过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某种形式,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这种“某种形式”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农村中已经出现了这样那样的社会问题,如他说:“现在农村中存在的是富农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样的个体农民的所有制。大家已经看见,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这种情况如果让它发展下去,农村中向两极分化的现象必然一天一天地严重起来。……”(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437页。)如何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呢?他说:“这个问题,只有在新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解决。这就是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437页。)
就工农业的关系来说,毛泽东认为存在着工业的现代化和农村中个体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他说:“我们现在不但正在进行关于社会制度方面的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而且正在进行技术方面的由手工业生产到大规模现代化机器生产的革命,而这两种革命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是使农业资本主义化),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工业和农业、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农业改造这样两件事,决不可以分割起来和互相孤立起来去看,决不可以只强调一方面,减弱另一方面。”(注:《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432页。)
应该说,关于在农村实行合作化的理由,毛泽东已经阐述得十分充分了。他反复告诉人们,只有合作化才是中国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真正出路;也只有实现农业合作化,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而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形式就是农业合作社。在他看来,农业合作社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适合中国农村的具体实际,是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解决社会矛盾的好形式。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否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科学形式?当人们还未来得及对这一问题作深入思考的时候,一个新事物——人民公社出现了。毛泽东为此而感到欣喜,认为人民公社较之农业生产合作社有更大更多的优越性。在他看来,这就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形式。
1958年12月9日,毛泽东在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说:人民公社的出现,这是四月成都会议、五月党的代表大会没有料到的……这是一件大事!找到了一种建设社会主义的形式。
那么,人民公社何以就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形式呢?毛泽东认为有如下几点理由:第一,在社会主义阶段,同时存在着两种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一是集体所有制,二是全民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既矛盾又统一,既对立又结合。人民公社的根本性质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但又包含了全民所有制的核心因素。第二,在社会主义阶段,不仅是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并存,而且同时存在着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因素,社会主义不仅应该而且可以允许共产主义因素的增长,人民公社这种形式能同时容纳这三种所有制。第三,人民公社规模大,实现了工农兵学商、农林牧副渔的结合,能够形成强大的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物质基础。因而毛泽东在第三次郑州会议上十分肯定地说:公社成立了,我们有了公社所有制,如北戴河决议和六中全会决议所说,这种一大二公的公社有极大的优越性,是我们的农村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最好的形式,也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的形式。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完全肯定了的。如果对于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发生了怀疑,那就是完全错误的,那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



人民公社是否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最好形式?几十年过去了,历史已经做了否定的回答。原因何在呢?
毛泽东将人民公社认定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最好形式,是和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分不开的。从毛泽东当时的论著中,我们不难看到,毛泽东所理解的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看,就是公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在他看来,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就是要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变个体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就是“公”,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显示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毛泽东同时认为,以公有制为本质的社会主义,是与小农经济相对立的、以机械化的大生产为特征的现代化经济。毛泽东认为,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相反,小农经济只能导致资本主义;小农经济也不可能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工业与农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而只有机械化的大生产,才能增加粮食产量,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原材料,并使工业部门生产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产品变成现实的价值。他的这一观点表明,社会主义生产就是大生产,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大经济。简单地说,“大”就是社会主义,越大越是社会主义。
按照毛泽东的理解,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具有着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因此,人民公社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最好形式。
毛泽东一直试图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点、民族形式的社会主义,然而,他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却有些简单化,对完成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有些急于求成。尽管他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分为发达的社会主义和不发达的社会主义两个阶段,但他对当时中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却缺乏分析,没有认识到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更没有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个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是要求过早地消灭私有制,消灭个体经济,以尽快尽早地过渡到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完全的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当时不仅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对当时的中国实际也把握得不准确,因此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形式的设想超越了中国的实际,超越了中国历史的发展阶段。这就决定了他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可能真正找到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具体形式。这是毛泽东个人的局限性,同时也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局限性。
然而,毛泽东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形式的探索,仍然有着理论意义。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作为一种运动,的确需要依附一定的形式,依附一定的载体。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尤其是中国20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适当的形式将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不适当的形式将会阻碍社会主义的发展。因此,根据本国的实际,寻找适合本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形式,无疑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革,其中诸多方面,不正是建设社会主义形式的改革吗?而且,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这种改革还将继续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毛泽东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形式的探索,虽然不能说是成功的,但他的许多思想仍然值得研究,值得深思。

三、关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规律
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什么会遇到种种挫折?归根结蒂,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还没有摸到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因此,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运用于中国的实际,建设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不仅要找到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形式,更要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
毛泽东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应该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规律,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规律。它本质上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一致,与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律一致,同时又是将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则、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应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的产物。因此,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规律,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又是中国式的。
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毛泽东主要是学习、借鉴苏联的经验,研究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那么,从《论十大关系》的讲话开始,毛泽东就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规律问题上。
怎样才能找到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规律?毛泽东认为,必须以实践为基础," 在实践中去认识规律和掌握规律,并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作了十分具体的分析。



在关于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讲话中,毛泽东就曾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法则的必然性,要去研究它。在成都会议上,我就曾说过:要看一看我们这一套(多快好省、三个并举、群众路线)会不会翻筋斗,能不能成功。这要几年甚至上十年才能证明。革命的规律,过去也有人怀疑,现在已经被证明是正确的,因为敌人已经被打倒。现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能否搞起来?人们还有怀疑。中国的作法是否适合中国的经济规律?还要研究。我看,大体适合就可以了。
在关于学习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讲话中,毛泽东又说:“规律是在事物的运动中反复出现的东西,不是偶然出现的东西。规律既然反复出现,因此就能够被认识。例如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过去是八年到十年出现一次,经过多次的反复,就有可能使我们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危机的规律。”(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05页。)在谈到中国土改时期按人口平分土地的政策时,他认为,如何合理分配土地的规律,是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反复出现,而被我们所认识和利用的。他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后期,当时的中央曾主张按劳动力分配土地,不赞成按人口平分土地。然而,按劳动力分配土地,对富裕中农最有利,对广大贫下中农不利,不利于发展生产。实践证明,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是正确的,而按劳动力分配土地是错误的。当时,还有些同志主张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这同样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证明是错误的。“这个问题经过反复争论和实践,结果证明,按人口平分土地是符合我国民主革命阶段中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客观规律的。”(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05-106页。)
由于规律是在实践中反复出现的趋势,所以,毛泽东反复强调要在实践中学习规律,研究规律,“要认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必须进行实践,在实践中必须采取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来进行研究,而且必须经过胜利和失败的比较。反复实践,反复学习,经过多次胜利和失败,并且认真进行研究,才能逐步使自己的认识合乎规律。”(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04-105页。)
1962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在回忆了中国革命的曲折历程后,又强调说:“我讲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艰难地但是成功地认识中国革命规律这一段历史情况的目的,是想引导同志们理解这样一件事: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规律的认识,必须有一个过程。必须从实践出发,从没有经验到有经验,从有较少的经验,到有较多的经验,从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到逐步地克服盲目性、认识客观规律、从而获得自由,在认识上出现一个飞跃,到达自由王国。”(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0页。)“我们应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积累经验,努力学习,在实践中间逐步地加深对它的认识,弄清楚它的规律。”(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03页。)
可以看出,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去认识和把握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规律,是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思想。那么,毛泽东本人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认识和总结了哪些规律呢?概括起来说,主要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价值规律和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等。
毛泽东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同样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规律。但是,只有将这一规律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使国民经济真正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
在关于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讲话中,毛泽东就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规律、客观法则与计划机关制定的计划,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他说:我们过去也制定了计划,但时常发生风潮,多少,少了,盲目地碰,不知怎么办才好。经过了曲折、马鞍形的教训,大家动脑筋想办法,才找到了总路线,才有“农业纲要四十条”。这就是说,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法则,是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的客观趋势,它不等于人们主观制定的计划。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科学地、灵活地把握计划规律。

在关于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在谈到恩格斯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这一观点时说:“资本主义社会里,国民经济的平衡是通过危机达到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可能经过计划来实现平衡。……但是不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里就没有自发性和自流性。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是完善的。实际工作告诉人们,在一个时期内,可以有这样的计划,也可以有那样的计划;可以有这些人的计划,也可以有那些人的计划。不能说这些计划都是完全合乎规律的。实际上是,有些计划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合乎规律,有些计划不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不合乎规律。”(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18页。)“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能够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使不平衡得到调节,但是不平衡并不消失。‘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因为消灭了私有制,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经济,所以就有可能自觉地掌握和利用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这个客观规律,以造成许多相对的平衡。”(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19页。)毛泽东的这些论述,来自他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深刻认识,来自他对中国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经验总结。他的这些论述告诉我们,消灭私有制,为我们有计划地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可能性,计划规律的一般原则,也为我们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提供了依据,但是,如果不了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不懂得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规律,也难免犯自发性和自流性的错误,计划工作本身就可能出问题,甚至不符合规律或者不完全符合规律。因此,只有将计划规律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才能制定正确的国民经济计划。



在谈到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时,毛泽东关于要把社会主义建设的一般规律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具体规律的思想,表现得尤为鲜明。
按照毛泽东的看法,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是一切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共同规律,当然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扩大再生产的规律,但是,他又认为,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他说:“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是一切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共同规律。资本主义社会如果不是生产资料优先增长,它的社会生产也不能不断增长。斯大林把这个规律具体化为优先发展重工业。……我们把这个规律具体化为: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条件下,工农业同时并举。”(注:《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21页。)他还举例说,1960年估计可生产钢材1300万吨,拿出十分之一的钢材搞农业技术改造和水利建设,其余十分之九的钢材,主要还是用于重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建设。他认为,这样做就是工农业并举了。
把生产资料优先增长的规律,具体化为在发展重工业的条件下,工农业同时并举,这是毛泽东创造性地将建设社会主义的一般规律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生动表现。一般说来,社会主义要扩大再生产,就必须保证生产资料的优先增长;而要保证生产资料的优先增长,就必须发展重工业。然而,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农业不发展,农民的问题不解决,势必会阻碍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因而毛泽东认为,在发展重工业的前提下,必须抓好农业,发展农业。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利益,巩固工农联盟,巩固政权基础。
毛泽东还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过程中的价值规律、商品生产规律、国民经济发展的平衡与不平衡的对立统一规律作了深入研究。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他的一些提法和观点不一定正确。
毛泽东对于建设具有中国民族形式的社会主义的探索,已经过去几十年了,中国今天的现实与毛泽东所处的年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今天看来,毛泽东关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理论,确有一些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有的甚至是错误的。一方面,他强调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不搞教条主义;但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他所得出来的结论,他所确立的一些方针、政策,却又违背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他所倡导的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具体形式和强调的具体规律,在当时,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不一定都符合中国的实际。然而,他力图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将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积极寻找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形式和特殊规律的尝试,无疑是正确的,有意义的。即使在今天,社会主义的发展对我们仍然还有许多必然王国,我们仍然需要探索把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具体方法,仍然需要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形式和具体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本质上是对毛泽东所开创的伟大事业的继承和发展,而他关于建设具有中国民族形式、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无疑是一笔十分宝贵的思想财富,值得我们认真地学习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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