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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与社会主义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 [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必须在经济基础上培育出一种特有的,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并且享有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公有制却无法与私有制相抗衡,其主体地位的失落已为期不远。

" [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必须在经济基础上培育出一种特有的,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并且享有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公有制却无法与私有制相抗衡,其主体地位的失落已为期不远。间接公有制是一种较之传统公有制社会化程度更高且优越性更多的公有制新形式。我们应当用它来开创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双赢的理想局面。以此为据,中国与世界的社会主义前景将十分令人乐观。

一、社会主义需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吗?

这本来是个无庸置疑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

传统的公有制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年大幅下降,已明显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衰退之势。有鉴于此,不少人提出:应将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中的“主体”地位改为“主导”地位,以适时反映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从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取向和长远利益考虑,那只能是一种暂时的战术性安排,而不能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性选择。之所以作出这种判断,有如下理由:

其一,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者鲜有不主张实行公有制的,而共产主义者则无一例外地强调要力争在全社会实行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是如此,列宁、毛泽东、也是如此。邓小平同志虽不主张在全社会实行公有制,但却反复强调一定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连民主社会主义者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也都一直公开把实现公有制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只是在苏联东欧剧变后,它们才改弦易辙,不再提实现传统公有制的主张。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考究,一种社会形态区别于另一种社会形态的决定性因素和标识,是所有制性质的根本性差异--奴隶社会之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封建社会之与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之与封建社会,都概莫能外地在所有制性质上存在着根本性差异。用传统的观点看,当代资本主义是一个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私有制作为其经济基础主体的社会。如果社会主义从今以后放弃以公有制作为其经济基础主体的基本诉求,那么,试问:在决定社会性质的最重要领域--经济基础上,不久的将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还有什么本质性差别可言?由此可见,坚持公有制必须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有主体地位,并不是乌托邦式的非份之想,而是从历史规律中引出的必然要求,除非你追求的压根就不是社会主义。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必须在经济基础上培育出一种特有的,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并且享有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舍此,它就不能作为一种新兴的、独立的、有别于并且最终将取代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存在于历史现实中。

其二,从实践上说,一方面,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都是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出现过一个不以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另一方面,即使在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国家,那些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如社会民主党、工党,也都在千方百计地扩大公有制成份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比重--有的在传统的公有制上作文章,有的则在别的方面另辟蹊径(这一点后面将有专门、系统论述)。此外,还须看到,传统公有制确曾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首先,以传统公有制作为其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对社会主义国家初始阶段工业化基础的形成、早期的国家独立、稳定和发展,乃至从基本经济制度直至意识形态的确立,都作出过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虽然人们为此曾付出沉重代价、巨大挫折,甚至于莫须的痛苦和无谓的牺牲,但它毕竟为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甚至于那些已经发生了剧变的前苏联、东欧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须知,这些国家过去不是战乱纷争之邦,就是贫困落后之国,或者两者兼备于一身,而自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之后,它们的境况大都发生了根本改观,有些国家在某个时期或某些领域,甚至取得过令世人瞩目的突出成就。其次,以传统公有制作为其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还对资本主义产生过巨大而有益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当然,这种启发和借鉴作用的合理有效借用,并不是私有制及其资本的自觉选择,归根到底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政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其他左派人士长期不懈斗争和努力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理解,这也可以说是传统公有制存在的历史必要性和功绩。



总之,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说,公有制对世界而言,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对社会主义而言,则更不是一个可多可少的东西。

二、传统公有制还能长久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体吗?



三、有没有更好的公有制形式?

综上所述,一方面,社会主义不能没有自己独特的所有制作为其经济基础的主体形式,另一方面,传统的公有制不仅在传统意义上的非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却日见式微,越来越无力承担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主体的历史重任。面对这种窘迫境遇,人们不禁要问,未来的社会主义将何以为托,何以发展?!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棘手难题,但答案其实早已蕴藏在历史发展的曲径通幽之处,只是需要有人不畏艰险去辛勤挖掘而已。笔者经过多年潜心研究,认为现在世界上已经存在着一种比传统公有制更为优越的公有制形式--间接公有制。

为了更好地论证、说明这一命题,有必要首先考察一番经济形式,特别是其核心成分--所有制形式历史演进的基本概况和一般趋势。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4)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经济形式,包括所有制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却对应着不同的生产力、社会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不仅公有制需要变换其内容和表现形式,而且私有制也需要变换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它是与生产的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当时人们是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是靠耕作生活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它是以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为前提的。”(5)“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在罗马人那里主要是由战争决定的,而在日耳曼人那里是由畜牧业所决定的。在古代民族中,由于一个城市里同时居住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个人的所有制则局限于简单的占有,但是这种占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样,仅仅涉及到地产。”(6)“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由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在奴隶面前不得不保存这种自发产生的联合形式。”(7)“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的。但是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已经不是古代世界的奴隶,而是小农奴。……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8)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在起源于中世纪的民族那里,部落所有制先经过了几个不同的阶段--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厂手工业资本--然后才变为由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产生的现代资本,即变成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9)可以看出,截止到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经济形式及其核心成分--所有制形式虽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但从总体上说,变化速度很慢,变化内容也有限--主要是在私有制范围内从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而且始终没有改变这样一个定律,即:占有权是所有权中的基础性和核心权利 ," 所有权中的其它权利--使用权、用益权、处分权必须依附于占有权并以它作为轴心运转,而不能脱离占有权单独行使其权利。因此,这段数以千计的漫长社会历史在人们的脑海里深深地刻下这样一个牢固的观念:占有便是一切;没有占有权就没有所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就没有权利索取任何经济利益。然而,后来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社会主义思想和运动的蓬勃兴起,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和观念。首先,经济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在不断更新增多,原来只有由自然人形成的所有制和无限责任制,后来有了法人所有制和有限责任制,再后来又有了各种形式的股份制和基金会,还有国家所有制、多种集体所有制等;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从实物经济中又活脱出一个虚拟经济并日益蓬勃发展起来。其次,这是更为重要,但却被人们长期忽视的一个问题,即现代经济已经不知不觉地深入到一个新的层面。如果说前面所述还只是形式上、现象上的变化,那么,这里要说的便是内容上、本质上的变化了。过去,具体地说是19世纪中期股份制经济兴盛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之前,社会经济几乎全都在所有权层面运作。因此,所有权和所有制便与人们的实际物质利益紧密地关联在一起。所以,那时无论是哪个阶级的政治代表人物,包括马克思主义者,都一无例外地特别关注所有权和所有制问题,所不同的只是追求的目标截然相反--绝大部分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要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而其他人则是千方百计地拥戴、维护私有制。但是,从19世纪下半期开始,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化程度的迅速提高,经济生活的触角不得不突破原有的活动领域,向着新的层面延伸,正如当时的医学急需突破细胞、化学急需突破大分子、物理学急需突破原子境界才能赢得大发展一样。



这种突破与延伸滥觞于股份制。最初的股份制公司是由若干自然人的私人财产组成,公司本身虽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也不享有终极占有权,但却永久拥有对这些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和部分用益权,除非公司被人收购或破产。由此可以看出:在股份制经济中,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已经基本独立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就是说,作为财产终极所有者的股东,再也不能自由支配自己那份业已被股份化了的财产。这使股份公司能够基本绕开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局限性,直接深入到经济权利(10)层面运作,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股份公司也因此在社会属性上发生了较为深刻的质变,尽管它还没有演进到社会主义者所要求达到的理想高度。当年,马克思正是敏锐地看到了这种变化,才在其巨著《 资本论》中对新兴的股份公司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他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11)马克思逝世以后,100多年来,股份公司又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数量大增,形式多样,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主体或主导力量,而且其组合成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自然人的财产已经更多地被各种法人,特别是基金的财产所取代。这些主要由社会化了的法人和基金的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与早期完全由私人财产组成的股份公司相比,不仅更多了几份社会化色彩,而且向经济权利层面又更深地跃进了一大步。此外,近年来,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积极尝试职工持股计划。这显然也是从经济权利层面入手,而不是从所有权及其所有制层面入手削弱大资本的控制力,以提高公司的社会化水平和竞争力。实践表明,此举已经开始突破雇佣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完全相分离这一传统资本主义生产条件,并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社会效果。

经济生活向经济权利层面突破与延伸的另一种更为重要的形式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应当说,国家自诞生之日起,由于维持公共权力的需要,就开始了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因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2)捐税,从本质上说,就是财产所有者向国家让渡部分财产用益权、处分权。但在19世纪中期之前,这种干预还不是直接而又积极的。那时,政治清明的国家大多采取休生养息、轻徭薄赋的政策,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充其量也就是扮演一个称职守夜人角色,亦即西方人所谓的the Nightwatch-man State(守夜人国家);而政治腐败的国家则必然要对内甚至对外强取豪夺,这倒是直接干预了经济生活,但却没什么“积极”意义可谈。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弊端已暴露无遗并且多次造成世界性灾难,加之此时社会主义运动趁势汹涌而起,大有取代资本主义之势,这一切遂迫使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采取一些节制资本、缓和社会矛盾的,直接而又积极的经济干预政策和措施。在这方面开风气先河的是德国。19世纪70年代,德国社会危机四伏,工人运动日益高涨。对此,俾斯麦政府采取了“大棒加胡萝卜”政策:“大棒”就是1878年实行的反社会党人的“非常法”;“胡萝卜”就是于19世纪70年代酝酿,80年代先后颁布实行的“疾病保险法”、“意外工伤保险法”、“老年及残疾保险法”。“疾病保险法”为德国300万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了医疗上的保险,费用由劳、资双方共担。“意外工伤保险法”规定:因工伤、亡的工人可以得到医疗或丧葬费,费用完全由资方负担。不久,上述两个保险法的覆盖范围又扩大到700万农业工人。“老年及残疾保险法”规定:工人到70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残疾工人也可以领取津贴,费用由劳、资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13)继德国之后,英、法、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先后从经济权利层面入手,对自己的经济生活进行了一系列类似于德国的干预。至二次大战前,做得最为成功的当推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在“新政”时期所推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直接干预财产用益权和处分权的措施主要有:



(一) 规定最高工时为每周40小时,最低工资为每小时40美分;
(二)实行累进所得税,规定年收入100万以上者征收50%的所得税;后来标准又提高到75%;
(三)国家将部分税收所得用于救济失业“游民”、吸收失业人员参与市政工程或大型公共工程建设、建立养老金制度,以及对年老、残疾、贫苦母子、流浪儿给予救济补助。(14)

以上干预表明:私有财产及其所有权再也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国家已经开始对它进行“神圣的侵犯”。不过,这种“侵犯”并不是从所有权和所有制层面展开的,事实上也没有公开触动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而是以国家的名义,从经济权利层面着手,对财产所有权中的用益权、处分权进行强制性干涉,迫使资本家将那些本来可以攫为己有的剩余价值交出一部分或一大部分用于社会需要。

二战结束后,在民主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主义阵营掀起了一股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高潮--不仅战前的干预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而且还新增了一些措施,使干预向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迈进。这些新措施主要包括:

(一)效仿社会主义国家,直接从所有权和所有制层面着手,没收或强买一些私有财产并把它国有化。后来的实践表明,这并不是一个适合广泛久用的理想办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这种国有化逐步退潮" 并大部分被私有化替代。

(二)在经济权利层面,继续扩大干预范围和深度:

1、设置财产转移、营造活动税收制度,对不动产出售、用途变化、房屋营造活动征税;
2、开征累进制遗产税;
3、开征资本利得税,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开征了礼品税和高档消费税。

以上三项措施都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社会效果。其中遗产税这一项,已经无一例外地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施行,而且税率一般都比较高,目的是让遗产受让人不能单凭遗产就体面地生活一辈子。



那么,深入经济权利层面进行积极干预,其背后的深层运作机制到底是什么呢?准确地说,应该是间接公有制。之所以给它这样定性,有如下理由:

首先,它是一种新型所有制。与传统所有制相比,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一种以法律确认的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的权利为基础的经济机制;所不同的是,一般情况下,传统所有制必须从整体上借助所有权外壳,才能行使其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而新型所有制则无须借助所有权外壳,就能直接对所有权内部的经济权利行使其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所谓“新”,也就新在这里。

其次,它是一种间接所有制。传统所有制必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前提条件,否则,它就无法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而新型所有制无须以占有权为其存在条件,它只要享有法律确认的对经济权利的权利,就能行使其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并相应获取其利益。说“间接”,也只是相对于传统所有制特别强调占有的“直接”而言的。其实,新型所有制由于绕开了所有权形式这个中间环节,反而与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结合得更为灵活和直接。也正是由于这个特性,间接公有制才能更加适应规模日益扩大、运转日益加快,形式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最后,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有制。虽然它不象传统公有制那样,公开直接地借助公共名义享用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其权利来源、特别是其利益分配和使用,都是在整个社会层面展开的(以一国范围为准),不仅使普通劳动群众从中广受实惠,而且使资本家也能从中获益。实际上,它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公有制。

在以上论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抽象,可以将间接公有制的特征概述如下:

(一)与传统所有制相互依存,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但不以财产占有为先决条件;
(三)在一国范围内,以高度社会化形式运作。

与传统公有制相比,间接公有制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这就是:一般情况下,传统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一种拮抗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较难和平共处,而间接公有制与私有制则是一种协同共生关系,彼此间易于平等交往,互惠互利。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不难看到:一方面,私有制的重大弊端终于基本上被间接公有制这种主要手段给克服了,虽然在此过程中间接公有制本身也不期遭遇一些波折和强有力的挑战,但从总体上说,间接公有制的发展还算比较顺利;另一方面,私有制的优长不仅没有受到打压和制约,反而得到更好地发展。公、私两种所有制确实已在那里形成了一种优势互补,劣势相克,相得益彰,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从这里可以看出,现代国家的经济基本上都是混合经济,公有制、私有制都有,差别只是比例不同而已。只看到各种经济成份的分立和并存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它们" 彼此之间相互渗透和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新内容,并按照这些新形式和新内容的客观要求去修正、调整我们的观念和实践。今后对间接公有制,我们不仅要深入认识和研究,更要结合自己的国情,适时、灵活、高效地学习和运用。因为社会实践业已证明,它确实是一种比传统公有制更好的公有制形式。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而且必将以它作为自己经济基础的主体。
四、中国与世界的社会主义前景到底如何?

坦率地说,如果从传统的社会主义学说出发思考、回答这个问题,现在恐怕没有多少

人会得出乐观的结论。因为传统社会主义学说赖以存在的核心基石之一是传统所有制理论中的公有制原理,它视传统直接公有制为唯一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甚至把它的有、无、多、寡直接与社会主义的境况等同起来。然而目前的情形是,这种直接公有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中国以外的世界总体上都处在防守、退却境地,形势十分严峻。此时,通过传统所有制理论的路径去看现实世界,对社会主义的前途就必然会忧心忡忡,甚至对我们自己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选择也会抹以灰暗色彩,产生怀疑乃至绝望情绪。但是,如果用新的思维方式,从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即公有制=直接公有制+间接公有制,出发思考、回答问题,那就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一再证实,集工业化和市场化于一身的社会初级发展阶段一般也是私有制弊病极易集中暴发时期,而私有制本身又不可能自觉自为地克服自身的痼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任私有制自由发展,整个社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巨大而痛苦的冲突和波折。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部充满血泪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史呈现给我们的真实情景。因此,国家的积极干预就必然成为私有制向更高阶段发展必不可免的社会需要。无庸讳言,当前,我国私有经济的发展确已提出了这种社会需要。关键的问题在于,究竟应当选择哪种积极干预才是可取的。传统公有制倒是可以立竿见影地克服私有制的弊病,但它也有把私有制的优长一刀斩决之虞。再者,传统公有制本身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告诫我们,这不是一个理想选择。况且,在当代中国,要走这种回头路也不现实。除此之外,如果不想走自由资本主义老路,除了间接公有制之外,现在已别无选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前面的理论阐述已向我们展示采用间接公有制的光明前景:只要能够合情、合理、合法而又积极稳妥地将间接公有制有机地渗入私有制,并设法提高社会化经济权利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中的比重和含量,国家就能够获得强大的物质手段和社会控制力。这是克服私有制弊病必备的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只要国家和社会再能够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就无须惧怕敞开发展私有经济。届时,一方面,私有制的弊病已无法从根本上危害整个社会生活,相反,它的优长则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充分发挥,并为自己、社会,包括间接公有制奠定更加丰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传统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主次地位确实会发生逆转,但用新的所有制观念来衡量,国家和社会掌握的经济权利更大,获得的经济利益更多,直接公有制和间接公有制加在一起,仍然占有主体地位,社会性质依旧可以姓“社”。由此可见,选择间接公有制,可以使中国做到公、私兼顾、各逞其强、各得其利,从而真正创造出一个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双赢的理想社会。

社会主义在中国正面临着艰巨的考验,但同时也生逢发展的大好机遇,何去何从,就取决于我们能不能在此关键历史路口与时共进,在尊重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充实社会主义理念,并据此迅速作出果敢、明智的抉择。



现在,让我们来解析世界的社会主义现状与前景。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私有制弊病的存在是出现社会主义思潮和运动的充分条件。在经过长达几个世纪自发、盲目努力之后,直到19世纪中期,人们才开始自觉地、有组织地克服资本主义私有制弊病的尝试。大体上说,这种尝试是按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激进的、革命的方式;另一种是温和的、改良的方式。前者首先以强力剥夺私有者的财产所有权并将其转化为公有制,然后按国家计划配置社会资源和组织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而后者则是在大体保持私有财产所有权外在形式基本完整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立法手段不断加大对所有权所属各经济权利的社会干预程度并辅之以必要的国家宏观调控,然后再把这些社会干预所获得的大量物质利益拿出来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卫生、科研等公共事业,使每个公民,特别是没有财产或只有很少财产所有权的公民也能享受到近乎是按需分配的医疗保障、基本教育保障、养老和工伤事故保障。简而言之,前者是通过消灭有产者和私有制的办法来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弊病;而后者则是通过消灭无产者,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增加其享用社会财富的权利的办法来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弊病。这两种方式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社会实践检验,现已表明:它们虽各有所长,但比较而言,温和的、改良的方式显然比激进的、革命的方式取得更大,也是更为稳固和实惠的社会效果。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意外落差,固然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大多原本都是比较落后的国家,基础太差有关,但深层的根本原因,从方法论上说则是:激进的、革命的方式大多通过对既往社会全盘否定来实现其目标,因此往往不免会打乱历史发展所不可少的历史继承性的正常、合理、必要演进;而温和的、改良的方式则主要通过旧事物的自我辩证“扬弃”来向前推进,既往的成果被加以合理改造,使其逐步居于次要地位并融入新的社会体系。这里面的历史辩证法,不只耐人寻味,更加发人深醒。

深入研究现代资本主义的历史,不难发现,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稳固和发展其实只是一种虚假现象,其内部对资本主义基础起扬弃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日益增多。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正在经历着经济权利社会化的过程,即在经济权利的职能、组织、使用和发展上社会化程度不断增加的过程。简言之,也就是笔者所说的间接公有制不断" 增多强化的过程。从本质上说,这显然是一种走向社会主义的趋势。当年,以务实著称的俾斯麦开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先河时,就曾明确地指出:“只有现存国家统治政权采取行动,即由她实现社会主义要求中合理的、并与国家及社会制度相一致的东西,才能制止社会主义运动的混乱局面。”(23)有史记载,当时德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的大胆尝试,最初曾被一些西方工业国家指责为“社会主义”。(24)后来,更有人把罗斯福推行“新政”说成是想把资本主义改造成社会主义。(25)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通过新的公司法议案,其中的四项新规定是:

无论拥有公司多少股票,任何股东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就突破了传统公司法“同股同权”的权利结构原则;

被收购的公司有权在“恶意收购”的计划宣布的一年半内,占有其股东因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而获得的利润;

成功的“恶意收购者”必须支付给被解雇工人26周的工资作为转业费,并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阶段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经理被赋予了对公司全部“休戚相关者”负责的权力。

应当说,这些新规定又对所有权进行了更深、更为实质的“侵犯”--除了对占有权

没有干预外,所有权中的其它三项经济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干预和肢解。据悉,继宾州之后,美国接着又有28个州对公司法进行了类似宾州的改革。这些在美国也被誉为“宾夕法尼亚式的社会主义”。(26)至于瑞典社会民主党和英国工党,更是不遗余力地把自己执政时采取的社会政策称之为社会主义措施。这些说法是不是都是那么精准,可以另当别论,但决不能把它们看作空穴来风,毫无根据。当今美国智囊团中的精英,惯以反共著称的布热津斯基,在世纪之交前夕,曾经不无感慨地坦陈:“更为重要的是共产主义精髓的间接传播,在过去40年中,依靠国家来采取行动对付经济和社会弊病的倾向日益流行。”(27)过去,由于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有很多人从不把共产党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进步作为誉为社会主义,不论这些作为出于何种背景和动机。甚至有人公开宣称:资本主义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社会主义因素。这种唯我独尊,唯我独“社”的思维方式是十分有害的,极不利于人们客观、深入地认识世界的本来面目。此外,这种思维方式还极易造成一种病态社会心理:当传统社会主义兴盛时,就孤芳自赏,盲目自信,以为大同世界已为期不远;当传统社会主义受挫时,就怨天尤人,悲观失望,甚至丧失社会主义信念。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必须具有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心态,这样才不会被一些暂时的、表面的现象所迷惑。事实上,从大方向上说,西方发达国家都在以不同的方式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只是所走的道路有别于传统社会主义而已。美国著名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货币主义经济学泰斗、大市场小政府理论的鼻祖弗里德曼先生把西方发达国家的这种进程,形象地描述为正在“溜向社会主义”。(28)好一个“溜”字,用得如此准确、生动,可谓达到出神入化境界。“溜”向社会主义,既表明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使然,又显示是一种身不由己的选择。这其实不仅是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整个世界发展的总趋势。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对世界社会主义的前景抱以乐观的态度。



写到这里,有必要复议一下前些年纷争不已,却无定论的“趋同论”问题。过去,在世界大同趋势的认同上,形成了针锋相对、泾渭分明的两派:一派认为世界将趋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另一派认为世界将趋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前面所说的直接公有制。现在看来,如果世界真的将在21世纪出现趋同之势,那么,它既不可能汇合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也不可能集中于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趋同”的浑厚的经济基础应当是间接公有制。因为间接公有制不仅社会化程度很高,而且包容性极强,非常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生产经济化、分散化、个性化发展的要求。这个观点能否成立,不远的将来,社会实践就会给予明确的结论。

注释:
(2)《中国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经济研究》1994年第7期,第44页。 (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哲学的贫困》第二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 (6)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页。 (8)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29页。
(9)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页。
(10)这是笔者为方便研究现代法治经济起见,特意创设的一个概念。经济权利,从内涵上看,它们是依法循规确认的,通过对物事实上的拥有、管领、控制、支配而享有的权力和利益的集合;从外延上看,它们是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派生物。按照《罗马法》的标准,具体地说,自物权的外在形式是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处分权四种权利,而他物权则分为地役权、人役权、地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六种权利。以上十种权利就是笔者所说的经济权利。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3-494页。
(1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 (13) 王贵正等:《世界现代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1-383页。 (15)戚卫:《缜密的美国税制》,《光明日报》2001年3月23日。 (17)黄安淼、张小劲:《瑞典模式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0页。
(18)许福瑞:《丹麦和瑞典税收高》,《海南日报》1996年9月17日。 (20)厉有为:《实践的科学总结,理论的重大突破》,《深圳商报》2001年12月24日。
(21)周叔莲、郭克莎:《资源配置方式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23)吴友法、黄正柏:《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6页。
(24)参见胡绳《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人民日报》1994年6月16日。
(25)翁杰明、张西明等:《与江总书记谈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56页。

(27)刘伟:《美国正在溜向“社会主义”》,《南方周末》200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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