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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摘 要】 文章阐述了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必要性,分析了制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主要因素,提出了具体对策和途径。要完善立法,化解法律本身的冲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学习法律制度,培养法律信仰;优化考评晋升、问责机制,养成法治思维。

【摘 要】 文章阐述了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必要性,分析了制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主要因素,提出了具体对策和途径。要完善立法,化解法律本身的冲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学习法律制度,培养法律信仰;优化考评晋升、问责机制,养成法治思维。

【关键词】 法治思维;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做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举措,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对提高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是时代的要求

1、贯彻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简言之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他们具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做出决策,可以有效带领本地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规范履责,使本地方、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能够依法开展;另一方面他们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行政,能在全社会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引领社会各界人士自觉自愿遵循法律、依法行事,最终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因此,“法治思维”是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

2、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需要

中国目前正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各种矛盾之间的冲突很激烈,利益分歧和利益纷争也很大,而由于一些地方存在GDP至上的经济思维、显性政绩至上的政治思维,甚至推崇“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致使部分群众出现“信访不信法”的倾向。信访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它的功能应该是辅助性的。没有一个国家解决纠纷和矛盾是完全靠信访或者主要靠信访,因为如果通过信访这种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方式直接解决纠纷,造成的结果就是缠访、闹访,最终会带来整个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所以运用法治思维通过公开、公正的法定救济渠道来有效的公正的化解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之道。

3、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改革也进入“深水区”, 涉及经济、政治、生态、文化等方方面面,这些任务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而在改革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改革、发展是主要矛盾,只要推动改革、跨越式发展,就可以突破法律的条条框框。甚至还有人提出“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等“专项论”和“特事论的观点,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思维方式。所以我们要想继续深化改革,既需要我们通过法治克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短期化、功利化倾向,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

4、依法决策的需要

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现实中由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导致行政机关习惯于依靠长官意志和简单的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导致决策失误的现象屡屡发生。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算,决策失误导致了地方政府负债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尽管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决策要科学、民主,但直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走出决策失误的怪圈。当然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很多,其中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法治思维的欠缺。因此,要解决决策中出现的乱象,必须要求领导干部在决策之前,认真想一想决策的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以及法律责任。

二、制约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主要因素

1、立法部门化

法治思维是按照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思维方式,因此,法治思维的养成首先有赖于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存在与法治思维的养成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方面是立法工作滞后。另一方面,立法存在部门化倾向。在我国,国务院部委有立法权,可以立法,但部门主导立法难免会从本部门立场出发,将部门思维、部门利益带入法律法规草案中,很容易使法律法规打上部门、行业利益的烙印,容易使立法部门化。长期以来,“部门立法”成了部门利益"割据"的手段,法律成了部门利益的固化方式。这些情形都严重阻碍法治思维的养成。

2、选择性执法

执法“乱作为”则是执法的不规范,这其中最常见的是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法制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关于它的定义有褒贬各异的两种版本:一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抽查、抽检等,另一种则是,人们所诟病的夹杂着见不得人的内幕选择性执法。对于这种选择性执法,既可以选择执法对象,也可以选择执法时间,还可以选择执法方式等,但无论选择什么,都是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不当行为,都源于法治意识的缺席。在现实中,选择性执法还会产生“破窗现象”,也就是说,一个房子窗户破了没人管,那么不久,其它窗户也会被别人打破。这样就会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不必对法律当真,执法过程中可以躲避,这非常不利于法治思维的形成。

3、任意性司法

我国目前的司法领域存在程度不同的任意司法、和稀泥式司法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明目张胆的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随意插手司法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司法机构以上诉率、上访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司法优劣的尺度。为了减少上诉上访,个案判决往往突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服务于上访这一所谓的地方稳定的大局,有时甚至“拿钱买平安”。 从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以及内蒙古呼格案等等一系列的冤案、错案来看,都表明了我国的司法不公以及任意性司法的严重性。

4、选拔、考核、问责机制不健全

法治思维的形成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问责机制。选拔、考核机制是促使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思维的动力,责任机制则是领导干部形成法治思维的压力。符合法治精神的选拔、考核、问责机制必然会给领导干部以依法办事的激励,使他不想也不愿违法。目前我国领导干部的选拔、考核、问责机制有与法治思维的养成不相适应的地方,存在重经济、重稳定,轻法治的现象,没有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问责层面也存在轻问责、难问责、不问责的现象,这些都非常不利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途径

1、完善立法,化解法律本身的冲突

完善立法应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思维能力的首要突破口。虽然我国在2010年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国的立法质量总体来讲还不高,“简单概括”的立法思路导致法出多门、多头立法、部门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了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比较突出的冲突矛盾。比如“重庆最牛钉子户”案件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依照《物权法》维权,而政府则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拆迁,从而出现各依各法的尴尬局面。因此,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首先应当从法治思维赖以存在的法律本身开始,完善立法,化解法律本身的冲突。

2、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执行法律是培养法治思维,使我们得到法治方式训练的非常好的重要方面。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为群众谋福利,也可能害人害己,关键是要正确对待权力,处理好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关系,把握好权力边界,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制度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依法切实履行分内职责,克服懒政、怠政现象,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用权要严格按照权力的清单及界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利用权力设租、寻租。

3、学习法律制度,培养法律信仰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养成法治思维的前提。一个不了解法律知识人,不可能具备法治思维。只有既了解某个问题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对法律的精神心领神会,养成法治思维。因此,培养法律信仰,首先要建立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相关制度,形成党员领导学法、用法、信法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党员干部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党员干部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努力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于法有据,从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4、优化考评晋升、问责机制,养成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基本情况,为干部的提拔、任免、奖惩提供参考。因此,要像考核GDP和其他重要指标一样,把领导干部的法治建设成效引入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这会促使或倒逼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为此,当务之急是把法治建设纳入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并量化为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指标,来评价和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尤其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考察,从而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构建科学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我国政府改革的趋势,也是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的有效机制。为此,一方面要对不同部门之间的“责、权、利”进行严格界定,对于职责相近的工作交由专门部门负责,以防出现推诿、扯皮;另一方面要在部门内部强化权责界定,每个官员的职权与职责要有明确的划定。一旦出现了问题,能够找到直接责任人,从而提升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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