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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中探寻中国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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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关于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的研究,西方史学界起步很早。但在中国,由于学术视野、研究方法、治学理路等方面的原因,似乎一直无人问津。其实,中国中古社会接承远古之制,很早就形成了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这一理论与立国行政的政治理论同体或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居于主导或为其主体,赋税基本理论始终处于依存状态;另外,这一理论仅仅规定了土地和子民归属的事实,而没有说明为什么拥有这种归属就可以征税。这与西方相比,便显出某个重要方面或环节的缺失。至于中国中古社会为什么形成这样而不是别样的理论,则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答案,传统文化规定了这一理论形成的必然逻辑。

【关键词】 中古社会 赋税基本理论 税制 专制政体 传统文化

一定的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总有一定的思想给予指导。这种思想经过一定的重复、贯彻和修正,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种理论可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我们称为赋税基本理论。显然,中西中古社会都不会没有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但在中国学术界,这种理论似从未有人论及。这里提出这一问题,意从一个新的角度审视中国中古税制。这样的审视,在学术上,或许能给我们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在实践上,则有利于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透视、解析现行财税体制中传统赋税基本理论的“遗传基因”,从而制定科学对策,保存精华,剔除糟粕,吸收先进,实现财税体制的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问题首先是由西方史学界提出来的。19世纪的宪政学派如斯塔布斯等人在研究宪政运动的过程中开始注意到赋税制度的重大作用。斯塔布斯在他的巨著《英国宪政史》①中探讨了赋税授予、冤情改正、共同同意等理论问题。以今人的眼光看,他的探讨还有欠深入,对某些概念的概括也不尽确切,甚至显得模糊。但研究宪政理论无法将赋税财政问题置而不论或仅仅蜻蜓点水论而不多,对此他显然有清晰的认识,所以下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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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 Stubbs, Constitutional Histoy of England,vol. Ⅰ,Ⅱ,Ⅲ,Oxford, 1874—1878。

马由缰,洋洋洒洒,涉及了大量赋税资料。正是这些具体生动、丰富多彩的资料和对赋税问题的探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从而将赋税基本理论的讨论引向了深入。进入20世纪,随着赋税基本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开展,有人开始在大学上讲授英国税制史。耶鲁大学教授米彻尔的讲稿讨论了“共同同意”问题。后来,这一讲稿以《英国中世纪的税制》①为题在耶鲁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引起了很大反响。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哈里斯推出了他的力作《英国中世纪的国王、议会和国家财政》,②在更深层次上讨论了英国赋税问题。至此,英国赋税基本理论经过近百年数代人的努力,开始形成拥有自己的概念系统和分析框架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宪政派史学素有极强的功利色彩,主张研究历史必须为现实政治服务,更由于宪政史学对后世的影响,西方学者难免夸大议会的权力,低估王权的作用。他们所提出的概念,创立的理论,形成的结论难免带有理想色彩因而存在失实失真之处。但必须承认,这些概念、理论和方法完全是在西方历史文化背景下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比照作用,对于研究中国历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西方史学家所以提出这一问题并获得了一定成就,首先因为这些概念和理论所分析概括的历史对象原本即西欧中古社会的客观存在,只不过散见于浩繁的史料之中,需要挖掘整理。例如国王要向国民征税,必须首先征得国民同意,这构成了西欧中古社会的普遍现象。而要征得同意,须首先说明征税目的,说明是否代表国民利益。于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等问题便在国王与国民的讨论、争辩中逐渐明朗,并形成了一定的概念和理论。所以现在一提西方中世纪赋税基本理论,人们会马上想起这些清晰而完整的概念。但在中国中古社会,在人们的观念中,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皇帝如此,官员如此,臣民也如此。所以,不仅臣民不会质疑征税的合理性,质询他们在其中应享有什么权利等等,即使是那些抨击“苛政猛于虎”、为臣民鸣不平、甚至为民请命的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官员,也不会认为这里存在什么问题。所以,中国中古社会虽然历史悠久,却始终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自然也不会形成这样的概念和理论。人们甚至不会想到,中古社会的这种状况深深影响甚至制约着中国历代学术的发展,以至于历代史家、经济史家或食货论者,都不会也想不到去研究这样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传统学术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治学理路千年一贯,代代相袭,陈陈相因,由于历史观察的熟视无睹,视而不见,赋税基本理论问题也就必然成为学术的“盲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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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S. K. Mitchell, Taxation in Medieval England, Yale, 1971。

② G.L. Harriss,King,Parliament,and Public Finance in Medieval England to 1369,Oxford, 1975。

二、一种耳熟能详却又熟视无睹的理论

由于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这一命题在中国学术界还是首次提出,所以本文须首先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基本理论?

这样提出问题,绝无哗众取宠之意,让人以为笔者有什么重要发现,而只是想提请读者,本文试对一种习见的理论给出一种新的解释。所谓中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下文简称赋税理论),其实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笔端,见于历代著述的字里行间。这就是我们经常征引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句(下文简称《诗》),以及经常讨论的宗法制、家天下理论。不过论者在引用和讨论时忽视了它们的经济作用。更重要的是,即或涉及经济问题,也不去联系赋税征纳,这自然很难将它们看作一种赋税理论了。

其实,古人很早就将这种理论与赋税征纳联系起来。《管子·轻重篇》即云:“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羡,隘其利途,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①管子无疑接受了去战国时代不久的西、东两周的宗法制、家天下理论。在这种理论的支配下,他显然将国家视为君之私产,因此“予、夺、富、贫”之权也就由君主独享。而对于国家来说,这些权力集中表现在土地分配和赋税征纳上。如果说“予、夺”之权主要体现在土地上,那么“富、贫”之权也就主要体现在赋税上。这样,管子便将宗法制、家天下与赋税征收联系起来。战国之后,每个朝代几乎都有类似的言论。例如,韩非子说:“邦者,人君之辎重也”;②荀悦说:“天下之财归之陛下”;③陆贽说:“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④曾肇说:“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⑤陈亮言:“兵皆天子之兵,财皆天子之财,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⑥这些言论的思想根源无疑都来自这一理论,而关于处分财源、土地的主张无疑也都触及了征税问题。

在制度批判的意义上,古人的言论也较多触及了征税问题,从而进一步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理论与征税实践联系起来。叶适在论及治国用人之道时指出:“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⑦这里即也暗含着君主随意征税的信息,而联系上下文的意思可见,作者对这种征税的任意性是持批判态度的。皇帝所以对财源、土地随意处置,概因《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而形成的对国土民众的专有。黄宗羲在与《诗》相反的意义上转引了《诗》的表述,将激情凝注笔端,谴责皇帝“视天下人民为……囊中之私物”;⑧“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⑨

这里所引古人的言论无疑证明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赋税理论的作用。但是,这些言论仅仅将《诗》、宗法制、家天下和赋税征纳联系起来,却不知前者即为赋税理论,即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相反,他们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很模糊,还不知道前者怎样对后者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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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管子-轻重篇》六《国蓄》。

② 《韩非子·喻老》。

③ 荀悦:《中鉴·时事二》。

④ 《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⑤ 曾肇:《曲阜集》卷一,《上哲宗论君道在立己知人》。

⑥ 《陈亮集》上卷,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⑦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始议二》。

⑧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

⑨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如果说上面所引还仅仅透露出皇帝可随意征税的信息,那么,东周以来历朝的分封,则是对《诗》、宗法制、家天下理论的贯彻,且使这些理论更具直观意义。汉初分封以军功为依据,厉行“非功不侯”、“非汉之功臣不得王”的原则,异姓功臣受封者甚多。但不数年,异姓诸侯多有反叛,遂改行“非汉之同姓不得王”的原则。但同姓之中,犹有亲疏,因此进一步灭其疏者,以异其子孙。另外,汉代还开始了分民的先河。汉初,诸侯即依大小等次配以数量不等的民户。文帝时因流民回归故里,户口增加,列侯大者可得三四万户。①自此才真正开始贯彻“王土”、“王臣”的精神。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渐回收,诸侯权力日渐削减,七国之乱后,仅剩“君国子民”之名,而无治国理民之实,仅食其邑人而已。但是西汉后期诸侯虽不参与治国,却还享有封土。至东汉,连封土也没有了,仅得其名,受廪禄。而魏晋以后,所谓封建,更属形式。受封者或寄宿京师,或虽得爵名,却仍须采樵以自给,甚至连袭封也不存在了。唐宋以来,大都有封无建,“设爵无土,署官不职”。②正因为如此,许多人认为封建的实质已不复存在:“唐自中叶以来,唐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韺,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袭,封建之制,已尽废矣。”③虽然明代因“藩屏帝室”的需要有使分封制呈现死灰复燃的迹象,但历史的主流是分封制违反发展的趋势而必然走向灭亡。所以这种分封只在太祖时实行,其后马上废除,而自此以迄清末的数百年间,不复有分封的现象。上述诸朝的分封,大多仅仅使受封者就食于封土,赋敛于封处百姓,即所谓“食封”。如果说明代的分封因“藩屏帝室”的需要而使这些理论的表现有欠直观,那么汉、唐特别是唐代的分封,则纯粹是一种食封,仅有食租衣税的意义了。惟其如此,我们才容易理解《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赋税理论的直观性。

在我们看来,《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无时无处不影响、制约皇帝、国家的财政活动,无时无处不作用臣民的纳税心理和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影响或作用是隐蔽的,潜在的,因而是难以察觉的。因为如上所述,在征税过程中,皇帝或税吏无须向纳税人说明征税的理由,而纳税人也不去质疑他们的行动,反而认为事情本该如此。这样,如果将中国中古赋税史看作一条长长的河流,那么,赋税理论因无须提出无须讲说从而无须跃出河面便成为隐动的潜流。但是,河面所以有浪花飞溅,是因为有潜流在运动,支撑并推动着河面的涌进。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在征税过程中正是起着这种潜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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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十六,《高惠后功臣表》。

② 《唐会要》卷四十六,“封建”条。

③ 《文献通考》卷二百七十六,《封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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