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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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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国际上通称为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FOI)也叫做公众知情权(public’s right to know)或行政管理透明(administrative transparency),它赋予公民近用政府和其他公共当局所掌握的官方信息的权利。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实际上是对权力的控制,政府控制信息可以更自由地行使行政裁量权,避免公众监督。在民主公开的法治社会中,公众有权获知政府如何运作、如何行使权力。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政府尊重和满足公民的知悉政府运作的权利,有助于促进政府的运作更理性、更具有透明度、更负责任,并能为公众监督权力提供更多可能性。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理论及其国际经验

国家行为应该公开的原则是由英国启蒙学者洛克首先提出的,他在《政府论》中指出,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决不允许任意妄为。权力的实施必须通过明确、公开的法律。只有法律公开,才能保障统治者不逾越限度。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制度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历史最为悠久的新闻法——1766年的瑞典《新闻自由法》,今天还作为世界上第一部规定政府信息由人民自由享用的法律而独享盛誉。南美的哥伦比亚和欧洲的芬兰则早在1888和1919年制订了类似法律。

美国是世界上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美国法律对信息公开和开放政府的价值比较重视,以保护公民不受限制地合法利用政府的信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没有规定信息公开,但它对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美国法律明确禁止联邦政府援引版权法保护联邦政府信息,因此,联邦政府的任何文件都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复制并予以出售。在这些法律的保障下,美国历史上便具有信息公开的传统,但这些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在1966年之前,政府是否公开其文件完全取决于其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茶陵县财政局“信息不公开”案

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毛坪村是平水镇一个只有600多人的贫困村,为了扶持该村发展,有关部门对该村曾有过一些经济援助,但每年拨付给该村的救灾、扶贫、优抚等各项款物到底有多少,村干部没有向村民公布,有时对此还遮遮掩掩,村民们对此意见很大。

2008年6月2日上午,张建秋、陈头生等6位村民来到平水镇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为镇政府负责人不在,村民们没有当场得到答复。下午,6位村民又来到茶陵县财政局,并郑重地向茶陵县财政局有关负责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财政局依法公开“2001年至今茶陵县政府、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扶贫办等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县财政局专门资金帐户,向平水镇毛坪村每年下拨的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具体数额的政府信息”,县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仍未予理睬。

为了弄清这些款物的数额,真正将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他们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事。6月3日,张建秋等6村民以茶陵县财政局“信息不公开”为由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茶陵县财政局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据悉,作为“泥腿子”的村民状告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在全国尚属首例。张建秋等6人状告县财政局信息不公开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一个重要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再一次提醒世人: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以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所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为基础的,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是将保障公众知情权作为政府的基本义务。在所有国家,政府都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政府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垄断信息的传播,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难以获得政府信息。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许多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例如政府滥用公共权力、政府官员腐败问题滋生;同时,公民知情、参政以及监督政府的权利也由于信息缺失而难以实现。因此,信息公开对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积极的作用。因此,根据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等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茶陵县政府、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扶贫办等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县财政局专门资金帐户,向平水镇毛坪村每年下拨的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具体数额,毫无疑问,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毛坪村民可以通过了解上述款项的具体数额,防止款物被其他机关和个人挪用或侵吞,从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个人依法廉洁从政。然而,遗憾的是,茶陵县拒不提供相关情况,从而最终走上被告的席位。

我们还应当看到,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不是单纯立法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还应当依靠司法的力量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依靠司法的力量维护公民正当合法的政府信息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正如一位著名学者所言——只有每位公民不断向政府提出要求,政府才会有前进的动力!

令人欣慰的是,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在全国内实施。它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中国法治史的一个里程碑,对于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知情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换言之,在公民的知情权利和传播权利扩大的同时,政府的保密权力、治安权力势必受到限制,而作为调节者和仲裁者的司法权力将据此重新调整。由于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政府信息公开与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各种新闻媒体关系甚为密切,因此原本作为行政法规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被视为广义的媒体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2]朱芒:《功能视角中的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魏永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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