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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跌价准备审计全程精解(1)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一、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规性的审计 (一)企业对存货可变现净值设定的审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是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异,而可变现净值的设定是否恰当,是审计其跌价准备计提的核心。审计时,应对以下几方面予以关注和审查: 1.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

一、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合规性的审计

(一)企业对存货可变现净值设定的审计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是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差异,而可变现净值的设定是否恰当,是审计其跌价准备计提的核心。审计时,应对以下几方面予以关注和审查:

1.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应为销售的现金流量扣除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原材料的存货,还应扣除达到预计可销售状态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扣除后的净现金流量为可变现净值。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按照规定:

(1)企业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测试其可变现净值和计提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测试其可变现净值和计提跌价准备;只有难于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才可以合并进行可变现净值测试和合并计提跌价准备;

(2)原材料等为生产而持有的存货,材料价格下降并不表明其可变现净值已低于成本,只有当预计其加工成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该材料才可以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3)售价、合同价不是可变现净值,但应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销售的存货,有销售合同的,按合同定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超过合同存量的存货,应以一般销售价为基础计算可变现净值。

审查以上事项时,如果发现企业未按上述原则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建议其重新进行减值测试,或由审计人员在企业会计人员配合下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重新测试的结果应计提的跌价准备,与企业已计提的跌价准备有较大差异,应建议企业进行调整更正。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算方法正确性的审计

首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按照“应提数=存货成本-本项(类)存货可变现净值”这一公式计算的正值计提(负值不提);以后期末再计提时,对于已经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则应按照“应提数=本项(类)存货的账面价值-期末该项(类)存货可变现净值”公式计算,该公式计算结果为正数的,则为应补提的准备,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则应按照该负数绝对值与已提跌价准备数两者中较低者冲回已提准备。

审计时,如果企业计提或冲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建议做调整更正。

二、对存货跌价准备使用和转销的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以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时一并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总说明”中规定:小企业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以物抵债),都应结转其付出存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应包括其账面余额和作为备抵项目的跌价准备金额。 审计时,如果小企业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的付出存货未按规定结转已提跌价准备的,应建议予以更正;对售出存货已结转跌价准备的,则不必建议更改。

(二)被审计单位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付出存货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时,应同时结转付出存货的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跌价准备余额,对于售出存货是否应结转相应的跌价准备,则未提及。

但在之后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规定:

(1)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2)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转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而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3)某项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部分转出的,应采用转出存货与未转出存货账面余额比例法结转转出存货的跌价准备。

另外,存货发生毁损报废时,报废存货的跌价准备应转出抵减报废损失。

审计付出、报废存货应结转的跌价准备,如果发现企业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建议企业更正;但是,如果应结转存货跌价准备数额并不很大,或者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期末存货项目列报的真实性,也可以不要求企业进行更正,但应告知企业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执行的是新准则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其《应用指南》,对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付出时如何结转跌价准备,只提到已售存货结转成本时,“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结转到什么项目未作规定,其他新准则对此也未作更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里除《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可供遵照外,其他情况下发生存货付出,其跌价准备的结转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鉴于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并不发生或很少发生影响,因此对采用不同方法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审计时都可予以认可。

三、对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审计

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如果以后价值又得以恢复,其恢复增长的价值应在原计提的限额内予以转回。各类会计制度都有与此相同或相类似的规定。

审计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时,应把握如下原则:

1.对平时发现具体项目(或单项)存货价值恢复时即转回相应的跌价准备的,应进行复核,即重新进行价值测试,以确定是否应予认可;也可以不进行测试和确认,而在审计年终企业调整存货跌价准备时,统一按年末测试结果确认;

2.对于年终一次进行存货减值测试、重新确定年末存货跌价准备应保留余额的,应结合对跌价准备计提适当性的审计,对存货中大额、敏感或有疑虑的项目重新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其中已提跌价准备的具体项目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即为跌价准备应转回的项目,当然各具体项目应以跌价准备余额转至零为限,并在此基础上,审查企业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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