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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民”的诠释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2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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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民”的诠释 民法中“民”的诠释 民法中“民”的诠释
关键词: 市民社会 方法论 价值目标
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中,民法给予每个主体最细致的关爱。随着时代发展,民法的外延更是无限的细化、膨胀。究竟如何准确地把握民法研究的价值目标,成为学术上探讨的热点。建议应回归到对民法中 “民”的诠释上。以历史和比较的视角,探究民法中 “民”的由来、内涵、价值,以此得出,挣脱了神权禁锢, “以人为本”的民主社会中 “民”的形成是民法存在的基石,民事、民生、民权、民俗构成民法属性的支点,将 “为民着想、为民服务”作为民法研究的方法论并作为学术的终极价值追求,可以更好推动民法的发展。 一、“民”的由来
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刚刚从动物界进化而来的人类,身心脆弱,力量微薄,只能臣服于桀骜不驯的大自然,敬天畏地,图腾崇拜,信仰自然神。一些先进者在自然神话传说的基础上创立了各种宗教。宗教教义的核心就是教导人们要虔诚地信仰神灵,宗教是一种精神统治,统治了人的精神就统治了人的一切。许多统治者都深知宗教的统治力量,自觉不自觉地把宗教信仰与政治统治结合起来,建立了神权政治,把人置于宗教与政治的双重统治之下,“神”与 “君”凌驾于人之上。 哲学转向是政治变革的前奏,哲学思潮是政治革命的指导思想。法国大革命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集大成和总结果。法国大革命高举 “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革命的主要成就之一是颁布了 《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 《法国民法典》。至此,人不再仅仅是哲学探究和政治议论的主题,而且成为了法律权利的主体和制度保障的对象,人在法律制度中确立起来了,人也因此真正站立起来了。由上可见,人的成长经历了从神到君,再从君到人的发展历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民法是基于人的成长而制定出来的,有了独立、平等、自由的人之后,才有民法和民法典。 近代民法担当着反封建专制、限制君主权力和消灭社会等级的历史重任,所以它们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就是把人抽象化,规定一般的人,在人身上再也看不出身份等级差别,民法确认和保障人人平等,这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这种抽象的人太一般、太笼统,连人的固有差别都抹杀了,以至于体现不出民法应有的属性和特征。其实,只要社会存在,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必然存在两类人,即官与民,因此必须对人作这种区分,把人区分为官与民。此两类人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处于不同的法域,适用不同的规则,因而才有官法与民法 ( 比叫公法与私法更好) 的划分。民法是民之行为准则,是民自然自发、自由自治形成的法律规则,与官法在形成、属性和宗旨等方面都大不相同。如果没有官与民的区分,由于官与民的不同,官优于民,官大于民,必然是官高于民,官侵害民,甚至有官无民,而没有民就没有民法。在历史上,妨碍民法发展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官民不分,以官代民,官本民末,民不自立。因此,要发展民法,根本前提是民区分于官,民独立于官,以民为本,民可自治。民法作为 “民”之法,一切都因 “民”而来,抓住了 “民”,才能抓住民法的根本,理解了 “民”才能真正理解民法,不理解 “民”就不理解民法。所以,在民法中必须要有民本意识,民法思想仅仅停留在人的阶段或高喊 “以人为本”是不够的,还要实现从人到民的进化。
近代民法如 1804 年的 《法国民法典》的产生,是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使然,是市场化、城市化使然,“民”已经在向市民方向发展,其中一部分民已经发展成为市民。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是存在社会分工和社会交易,存在独立的商品携带者,存在自由的交易主体; 同时,资本主义得以存在,也需要摆脱官僚支配的资本家和独立的雇佣劳动者,需要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以上都从经济基础上促进了官与民的分立。政府对民众的统治方式和管理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开始文明化、自由化了,民众开始独立于政府,可以意思自治了。这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的负担,而且有利于政府的统治。孟德斯鸠在考察贸易史后认为: “人们开始医治马基雅弗里主义,并一天天好起来。劝说诘戒时,要更加适中温厚了,过去所谓的政治的妙计在今天除了产生恐怖而外,只是轻举妄动而已。”[6 ]市场贸易使政府越来越予民独立、自治,民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市场贸易也促使民众独立自治,在很大程度上,民众的独立、自治能力是在市场贸易中练就和习得的。亚当. 斯密认为: “一般来说,从商业和制造业所赚的工资,比从任何其他方面赚得的工资高,结果人们就变得更诚实。人们如有可能从正当的、勤劳的途径赚得更好的衣食,谁愿意冒险干拦路抢劫等勾当呢?”[7 ]市场贸易使民众勤劳、富裕、诚实、自立和文明,这正是民法所需要的民,是民法的基础。所以,是市场交易真正造就了合格的民——市民,一个能够独立于官、自治于己的市民,在市民的基础上,必然会产生市民法。所以,过去把民法叫做市民法是合理而准确的。而资本主义国家与时俱进,通过制定民法典对市场经济予以进一步的制度化确认。
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以来,民众的主体地位日益明确。文艺复兴打破了神话思维,人们由关注外在于人的神灵转而关注自己本人,神灵并不能使人幸福,人也不祈求天国的幸福,而只要求凡人的幸福,即使是凡人的幸福也不能诉诸神灵而只能依靠自己,自己是其幸福与否的终极决定者。宗教改革打破了教皇、教士和教会对教义的垄断权,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人人都可以与上帝直接对话,也有能力与上帝单独交流,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这是人平等的重要基础。启蒙运动是祛除愚昧,特别是祛除各种形形色色的愚民政策,它启发理性、尊重理性、运用理性,认为人人皆有理性,能够理性地处理自己的事情,不需要别人为己操心,替己理事。所有这些归结起来,就充分地奠定了 “民”的主体地位。民事行为的正当性,不再像过去那样由社会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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