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范本精选
时间:2014-03-23 来源:谜语大全|脑筋急转弯 作者:范文大全 点击: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本篇行政起诉状范本精选由乐乐谜语编辑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经典范文尽在乐乐谜语,望大家多多支持。
行政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 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 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 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 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 东西和接一个人。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 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 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 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 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 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 ,缝合8针。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 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 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 大关注:《法制日报》于20××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南方周末》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 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 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履行其所应负有 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西城区人民法 院
起诉人:×××
20××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 一份
书证 份
行政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70年6月24日,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大屋陈办事处,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1011119006242098,电话:68905387。
委托代理人1:?,性别:女,出身日期:1992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08014231,电话:13237113243。
委托代理人2:?,性别:男,出身日期:1992年,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邮编:430074,身份证号码:420881199208080049,电话:13625158330。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9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屏,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洪公(关)行政教决字【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2.
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涉嫌嫖娼被洪山区公安分局在鲁磨路某洗脚城抓获,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洪公(关)行政决字[2011]第1943号)。同日,被告洪山区公安分局又基于同一事实对原告作出洪公(关)行收教决字[2011]第194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收容教育六个月。
首先,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收容教育决
定书依据的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但是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进行处罚,法律责任仅限于:拘留、罚款。
其次,被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原告认为本次违法实属初次。并且原告已被处以十五日拘留,已经受到教育,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公安机关的处罚目的已经达到。根据执法适当性的原则,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嫖娼行为,没有必要收容教育。原告的行为已受到相应的处罚,若再对其收容教育并且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执法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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