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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选举实施细则及其他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工作计划及规定如下:
1、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年月日至月日进行换届选举,年月日为全县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年月底前召开新一届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2、县、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5、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6、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7、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8、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9、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10、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11、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张榜公布。
12、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7日以前张榜公布。
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14、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15、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1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