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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其建设方或施工方应向县渣土主管部门申办《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
第八条渣土倾倒地点由县渣土主管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
第九条渣土运输业务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担,未经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并按《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不得超载、沿途撒漏。
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在开工前,周边应采用实体材料围挡,实行封闭作业。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净车上路。围挡墙外不得堆放渣土,不得摆放施工机具,不准当街冲洗石料和搅拌混凝土。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须经沉淀后排放。施工完毕,须及时清除剩余渣土,恢复道路原貌。
因故停工的施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封闭。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或未按《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的规定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渣土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
五、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的。
六、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
七、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由未经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处置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渣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