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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浅谈弱势群体及其保护
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同哲学、法学、文学等学科相比,尽管显得还很年轻,但它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实质平等方面显得魅力非凡,因而备受世人的瞩目和业内人士的追捧。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现实世界中往往存在强与弱、优与劣的不断竞争。社会的发展需要强者,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关注社会中的弱者,因为如果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两极分化现象严重的局面,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而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应是稳定、和谐,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都能够平衡地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
二、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的现状
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弱势群体问题一直成为我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不仅有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深层因素,也有弱势群体自身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应更多的从法律层面作为出发点和侧重点来保护“弱势群体”遭到不公对待这一社会问题。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之举,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为实质的平等,法治国家变为实质的法治。因此,为更好的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使国家国富民强,社会稳定和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加强并完善我国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立法,提高弱势群体的有效沟通渠道。我国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杂乱不成体系,大部分是行政部门以“规定”、“条例”、“办法”、“暂行条例”等形式发布,这样的法律规范形式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来说,往往会出现强制力不足,保护力度不够,甚至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处罚后果,最终只能极大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推动力;此外,我国在信访沟通渠道方面也很弱,在很大程度上,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立法过程之外,无法将自己的困境通过正常有效的沟通渠道进行表达,往往存在拜访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体系,使所有弱势群体都能畅通无阻的参与立法决策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言论。
第二,进一步完善现行司法程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前我国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机关并没有设立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应部门,各机关职权的行使不够到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仅限于审判环节并且援助的范围过于狭隘,完全不能实现对弱势群体进行全面保护的构想。因此,我们应认清方向,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除审判环节外,还需赋予侦查、起诉和执行等环节更加完整的内涵。
第三,加大对弱势群体行政保护的执法力度。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现实中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比如在北京街头、地铁等地方随处可见的流浪乞讨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和肢体残疾人,这些人很少能得到社会的救济和政府的援助。此外,“新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并实施了3年有余,但仍有多数不正规的企业和公司为了招工和辞退员工的方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虽然弱势群体也怨声载道,但因维权成本较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需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动引导和密切关爱,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发展成果才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