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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对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文件规定,全国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设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这是继200,4年火电标杆电价之后,国家推出的第二类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通过积极的价格信号,将对全国风电领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一、标杆价区分布情况 四类风电标杆价区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2009年8月1日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上网电价今后根据建设进程另行制定。 I类风资源区即五毛一价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Ⅱ类风资源区即五毛四价区,包括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 Ⅲ类风资源区即五毛八价区,包括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张掖市、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Ⅳ类风资源区即六毛一价区,为除I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二、风电电价政策的演变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研究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国家通过价格政策促进和引导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发展,鼓励优先开发资源好的地区,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办法,目前,我国的风电上网电价采取的是招标价和政府定价两种方式并行的定价机制。 2003年以来实施的特许权招标政策,在风电探索发展初期,起到了促进风电行业发展的作用。按照现行招投标原则,通常应是报价最低者中标。在这种模式下,一些项目公司为了抢占风资源、进入风电领域,出现人为压价中标现象。在内蒙就曾出现了中标电价仅为每千瓦时0.382元的明显低报价。这些企业或以其身后母公司即大型能源集团为依托,靠火电等项目养风电特许权项目暂时生存下来;或以先进入风电领域为目的,暂不计项目利益盈亏。低价中标制度虽然压低了上网成本,但容易引起价格战,通过价格信号延伸到整个产业链,造成激烈竞争,投资者为了先“跑马圈地”人为低报电价,致使这类风力发电企业可能尽管处于优质风能区域,也出现了普遍亏损、无钱可赚、资源浪费的现象。而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由地方审批和组织招投标,由于风电上网电价超出火电标杆部分由全国分摊买单,现行政策对地方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又容易出现中标电价偏高的另一极端现象,造成不公平。 政府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原则核准电价避免了低价竞争,给出了投资者一定的预期空间,并且已初步形成了不同地区的统一标准的探索。目前,按照风资源情况和当地平均社会成本,国家已核定了一批在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新疆等地非招标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一般在每千瓦时0.51-0.61元之间。但随着风电开发速度的加快,需待审批的项目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仍采用一厂一议的模式,审批定价效率难以提高。 随着风电的快速发展,“招标+核价”的模式已无法满足风电市场发展和政府宏观引导的现实需要。因此,在当前各地风电进入大规模建设阶段,从招标定价加政府批价并行制度过渡到标杆电价机制,是行业发展的必然,也将引导风电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国家通过近年的特许权招标和部分单独批价测算,已经基本摸清了全国风能资源分布状况、风电造价水平和运行成本,为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标杆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数据。由于风电设备价格趋于稳定且透明,所以风能发电利用小时数成为最关键指标。四类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