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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发展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繁荣的大事,抓好教育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育法律法规,动员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全区教育工作的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将各乡镇(街办)及区直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定如下:
一、区教育局
1、制定并落实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意见,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好、管好各级各类学校,使各类教育和学校布局合理,学制规范,学校规模容量和班额符合省规定要求。
2、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学校的招生范围,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拟定招生指标,管理好各类学校的学籍,跟踪督促辍学学生复学。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实施,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4、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实效。
5、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使用,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调配交流、考核、工资调整等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校长和教师队伍。
6、加强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由区机构管理部门核定全区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并根据师生比例标准适时调整。严格规范学校内设机构与领导职数。
7、加强学校行政管理,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工)代会;教代会做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强行风建设,制止中小学乱收费行为。
8、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加大资助工作力度,扶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
9、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并提出分配方案。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逐步消除基础教育薄弱校,促进各类学校均衡发展;各类学校生均校舍面积和各项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10、制定并完善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措施,对全区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
11、发展学校后勤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
12、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管理,依法取缔不符合条件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区财政局
1、区财政对教育拨款要达到“三个增长”,不低于省定标准,同时,适当增加其他各类教育的经费投入。
2、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国库统一按月足额发放,无历史拖欠问题。改善教师的福利待遇,解决全区教职工的“三保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
3、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按时到位,危房资金拨入区危改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4、上级下拨的教育专项经费,应及时拨付教育使用。
5、按规定征足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做到全额及时拨付用于教育。
6、无截留、平调、挪用中小学缴存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的现象,学校缴存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在半年内拨付学校使用。
7、财政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学生年公用经费的5%予以拨付,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中专项列支,予以保证。
9、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指导、检查。
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把教育事业发展列入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发挥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教育部门落实校舍、新学校布点等项目。
2、在制定、审批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时,根据有关规定将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列入规划,统筹安排。
3、对办理学校立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四、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情况,下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2、落实教职工工资福利政策,改善教师生活待遇。
3、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支持教育部门引进急需的高级人才,及时办理教育系统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
4、为教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5、严格核查应招用工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录用手续。
6、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发现应按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责令其退回,并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抄报教育部门。
7、做好教职工的社保、医保和失保工作。
五、区编办
根据省编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要求核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
六、区地税局
1、根据国务院规定及省、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及时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
2、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各种教育服务,支持兴办校办企业。
七、区建设局
1、制定城镇中远期建设规划要科学合理考虑中小学、幼儿园的布点。加强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
2、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3、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4、涉及校舍建设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八、区国土资源分局
1、在制定、审批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时,根据有关规定将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学校基本建设用地。
2、要努力为学校达到生均用地面积要求提供服务,对办理学校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3、对侵占学校现有用地或建设预留用地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九、区审计局
1、对区财政教育投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确保教育投入“三个增长”到位。
2、对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上级教育拨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4、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区监察局
1、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2、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禁止有关部门对学校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没)款、乱收费、乱集资(赞助)。
十一、区物价局
根据省市有关收费政策,及时制定或转发有关收费文件,并对中小学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确保学校健康发展。
十二、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1、指导、协助检查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促进学校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开展;协调处理师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查处校园和周边的治安或刑事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强化学校治安管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扰乱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开展警校共建精神文明活动,选派优秀警官担任中小学综治副校长,配合学校开展法制教育。
十三、区司法局
1、积极协调、协助教育部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2、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的作用,积极参与化解校园内外的矛盾纠纷,维护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3、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配合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努力营造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和谐教育氛围。
十四、区文体广电局
1、积极帮助学校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质,为丰富学生文化、体育生活创造条件。
2、加强音像、书刊等文化市场的管理。依法查禁淫秽、迷信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书刊、录像制品。对营业性歌舞厅、录相厅、电子游戏机、网吧等场所执行“未成年人不准入内”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和处罚。
3、采取措施优化中小学校园环境,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电子游戏机和网吧营业点。
4、公共文化设施要优惠对中小学生开放,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教育基地,开展丰富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
5、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体育教学工作和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十五、区工商局
1、要及时制止招收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2、采取措施优化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禁止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电子游戏机和网吧营业点,取缔在学校门前和两侧无证经营的摊点。
3、支持学校勤工俭学的开展,积极扶持校办企业。
十六、区卫生局
1、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指定适当医疗机构,为学生进行健康检查。
3、为青少年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每年组织医务人员为参加高考的学生进行体检。
5、对学校卫生,特别是食品卫生进行指导,行使监督职权,开展学校卫生服务,及时为符合卫生条件的学校办理卫生许可证。
十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女孩工作。
十八、区民政局
1、牵头教育、卫生等部门组织全区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鉴定工作。
2、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物质支持。
3、开展在校盲、聋、哑、弱智学生困难补助活动,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和在校生活上的困难。
十九、区残联
1、指导协助各乡镇做好对3-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户筛查、造册、组织鉴定等工作。
2、开展学龄在校盲、聋哑、弱智困难学生实行补助的活动,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和在校生活上的困难。
二十、区交通局
1、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提出具体的预防要求。
2、协助教育部门、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根据中小学生周末及星期天返家返校高峰,合理安排运力,为学生上学、返家提供安全的客运服务。
二十一、区科技局、区科协
1、积极开展面向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
2、协助教育部门举办科技节、科技夏令营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3、为青少年的科技发明与成果展示提供方便,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
4、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二十二、区农业局
1、做好农科教结合的具体组织工作,制定农村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协助乡镇街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2、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各种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人才。
3、为学校提供实验的实习场所,允许、支持本部门技术人员兼任学校劳动课或技术课。
二十三、区总工会
1、按照《工会法》、《教师法》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指导教育系统工会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二十四、团区委
1、加强对全区中、小学团队工作的指导,健全团队组织,培训团队干部,努力做好团队工作。
2、在青少年中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宣传等教育,建立联系学校团队工作制度,并积极指导开展工作。
二十五、区妇联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配合教育局宣传《义务教育法》,使适龄女童都能上学。
2、继续帮助、资助春蕾女童学习。
二十六、交警支队(含交警二大队)
1、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2、加强校车及其驾驶员的管理。
二十七、区法制办公室
指导、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宣传、贯彻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对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行政措施进行审核。
二十八、各街道办事处
1、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辖区内有正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包括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配合学校做好辍学学生和家长的动员、教育工作,为学生返校创造条件。
3、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少年犯缓刊人员的安置、教育和就学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学生辍学报告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办理在校学生退学、申办求职证明、申办个体营业执照事宜,防止在校学生辍学和流失。组织协助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下岗工人技术培训,并能掌握一、二门实用技术或职业技能。
6、健全社区居民教育机构,大力开展社区居民教育,积极动员社会、家庭参与素质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二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
1、保证辖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包括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按时就近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依法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包括临时工)。
2、与学校密切配合,主动做好辍学学生和家长的教育工作,为学生及时返校学习创造条件。
3、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乡域内少年犯缓刑人员的安置、教育和就学工作。
4、维护辖区内学校周边的社会治安。
5、防止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被侵占。
6、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加大乡镇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和社区幼儿园建设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7、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积极发展区域内成人教育、继续教育。
8、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乡域教育发展规划,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监督检查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履行教育法定职责、管理教育工作情况。
2、对本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教育质量进行督导,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教育评估工作。
3、对本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与督查,向区政府和区教育局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奖惩和处理意见。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上述目标责任,代表区政府对各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度、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