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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几点探索人大政协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9-16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几点探索 多年来,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一直是各地人大不断探讨的课题。经过20多年工作实践的不断总结,各地在提高会议质量中采取的几项举措,运行实效较好,现综述如下,以期作进一步的探讨完善。 二、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工作汇报

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几点探索

多年来,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一直是各地人大不断探讨的课题。经过20多年工作实践的不断总结,各地在提高会议质量中采取的几项举措,运行实效较好,现综述如下,以期作进一步的探讨完善。

二、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工作汇报,要求汇报主体规范。“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其汇报主体也必须体现这种法定性。对此的规范要求是:“一府两院”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工作汇报的,必须是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政府的综合性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须由其主管首长汇报,专项工作可委托其部门主要领导汇报;“两院”主要领导因故请假时,经许可可委托其副职汇报。从实践看,明确这种规范可增强责任意识,便于相关责任的追究,利于维护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

三、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形成,由主任会议把关审定。常委会会议后,由办事机构根据大多数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出的“审议意见”,从理论上说,应经全体组成人员通过后转达“一府两院”,但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做到。对此,在实践中形成的做法是:常委会会议授权主任会议审定把关。其理由:一是主任会议易于召集,时效性强;二是主任会议有研究处理常委会日常重要工作的职能;三是主任会议成员一般了解全局工作多、代表局部利益少,能使把关后的审议意见基本达到“准、实、精”的要求。实践证明,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达的“审议意见”,办理单位往往是心悦诚服的。

四、对“审议意见”的交办,实行专文送达。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地位和“审议意见”的法律性质看,作为体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的“审议意见”,应同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专门文书一样,设置一种专用文种送达。我们主张以“审议意见转达书”为好,因为从运用实践看,它能够体现其特定性质,并引起承办方足够的重视。

五、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对于提高会议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健全督办机制、加强督办力量、加大督办力度、落实督办责任,应是常委会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主任会议在把关审定“审议意见”时,应同时将其督查任务对口分解到各相关工作委员会,要求各工作委员会实施全程跟踪,并对督办中难以协调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报告主任会议,对整个督办情况在听取“一府两院”办理结果的汇报前,再向主任会议作综合汇报。这种机制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将起到有效的保障。

六、“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结束的标准应有两个:一是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后,组成人员对该工作汇报投票表决获得通过;二是对该项工作的审议意见转“一府两院”办理后,组成人员对办理结果投票表决获得通过。经过这两次“通过”,常委会关于某项议题的审议才能视为真正的结束。

七、对“一府两院”及部门领导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实行定期通报。一般地,“一府两院”列席人员都是与审议议题有关的部门领导,他们到会,第一是回答、解释有关询问;第二就是听取审议意见和建议。为此,只有保证列席人员到会,才能保障审议的实效。对此,一些地方采取的措施是对列席人员的出席情况定期通报,并规定:根据通报结果,全年无故缺会或请假分别超过一定次数者,依法提出质询。同时,还将常委会任命干部在任期中列席会议的情况,作为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一个方面进行总评,以此来提升列席人员的到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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