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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委设置的原则依据《党章》规定,设立基层党委,应遵循以下原则:(1)工作需要。基层党委是党的基础,是党和党的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层党委是按照工作单位;为了发挥其作用,完成党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2)党员的数量。在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基层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根据《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在营和相当于营级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3)党内民主选举。基层党委必须由全体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和党员代表有权实施监督,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有权改选和撤换。(4)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必须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才能设立,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设立基层党委,不能开展工作。
基层党委设置的工作程序要设立基层党委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要设立
党委的理由;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数;设立党委委员的人数。(2)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到新成立的或调整组织设置的单位的请示报告后,要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的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班子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3)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委会审查申请单位的情况是否属实;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总支、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4)上级党委下发设立党委的批文。批文内容包括:组织设置形式;党委组成名额。(5)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6)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包括:选举工作情况;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7)经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展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