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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共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xx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当前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热点。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积极进行价格公共服务实践,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理论指导和实践提升。本文拟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对照“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实际,分析当前价格公共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达到改进价格公共服务、推进价格主管部门服务型机关建设的目的。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视野下的价格公共服务
从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轨迹看,人类社会行政史的演进经历了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服务行政”的发展历程。公共行政学理论也从最初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效率至上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到强调公平观念、注重回应公民要求的“新公共行政理论”,再到用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理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则产生了“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
服务型政府理论是吸收并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等行政学理论,而提出的一系列政府治理理念。服务型政府,一般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担负起服务公民、服务社会的责任。服务型政府坚持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政府只有有效地提供了公共服务,才能获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是要让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
在服务型政府理论视野下,价格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建设服务型机关为支撑,立足自身职能,以公民和组织为服务对象,发挥价格的杠杆和导向等基本功能,通过一定的载体和组织方式,为满足公民和组织在生活、生产、发展等方面的需求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价格公共服务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二、价格公共服务的实践——
“价格服务进万家”
为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价格环境,国家发改委于20xx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价格服务进万家”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服务型机关开展公共服务的有益探索,是价格公共服务的具体实践,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方向。
“价格服务进万家”上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在工作范围上,“价格服务进万家”包本文来源:
http://www.tkpao.com括价格服务进社区、进农户、进校园、进医院、进企业、进景区、进商场等;在区域上不仅涵盖了城市和农村,也涵盖了公民生活、发展及企业经济活动等领域。在服务内容上,“价格服务进万家”包括:维权服务,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自律服务,帮助经营者提高价格自律意识,规范价格行为;政策服务,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调节利益分配,促进服务对象发展;信息服务,帮助服务对象规避风险,提高效益;协调服务,化解上下游企业之间、产供销各环节之间的价格矛盾;综合服务,统筹价格主管部门内部职能作用,为服务对象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公平竞争。在工作方法上,通过出台有利于增收减负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为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政策服务;通过开展价格和收费公示、畅通价格举报投诉渠道、专项检查、价格听证等方式维护服务对象的价格权益;通过建立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的开展。
三、当前价格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照服务型政府理论与价格公共服务实践可以发现,实践工作与理论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偏差”主要表现:
1、服务定位的附属化问题。当前政府的职能定位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价格杠杆是进行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市场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管理是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上述三项职能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得到了较好发挥,而作为公共服务重要方面的价格公共服务,则是当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个“短板”。由于职能定位上的模糊,导致价格公共服务被作为开展价格管理、价格监管的一个附属品,有的甚至是被当作应付上级检查的“应景之作”,并且这种被附属化的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加剧的可能。
2、服务供给的“错位”问题。首先是差异性。按照服务型政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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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政府的职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而对公众不能划分等级,应当一视同仁,公共服务应均等化。然而,在价格公共服务的实践中,一个不容否认的问题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着量和质的差异,使社会公众享受到的是非均等的价格公共服务。其次是盲目性。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依照公众需要而提供服务。在价格公共服务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征求公众或行业、部门的意见和需求,盲目照搬上级部署,提供的价格服务不是公众最需要的,而公众需要的价格服务却没有提供。再次是缺失性。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实践活动中,服务范围涵盖不全,往往选择某个或某些工作难度小的服务项目,采取“以点‘代’面”而非“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开展价格服务工作,从而造成价格公共服务项目上的缺失。
3、服务运行方式的“逆动”问题。服务型政府理论强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驱动力来自于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其在方向上属于“自下而上”。在实践中,一些基层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中的动力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大多属于行政任务和硬性指标,而主动响应公众服务需求、自觉开展价格服务的情形较少。运行方式的“逆动”,导致了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的非对称。
4、服务评价的“内化”问题。服务型政府理论注重体制外评价,服务成效的评定以社会公众满意度为主要依据,在评价过程中强调与社会的双向互动。而在价格公共服务实践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办法以内部评价为主,基本上没有涉及或者很少涉及社会公众,尤其是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的评价。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以对公共服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估,因而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形成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从长远看,不利于价格公共服务在内容、方式乃至效果上的改进与提高。
5、服务支撑的公共财政“缺位”问题。公共服务的提供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撑。虽然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上并不限于政府本身,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等都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但是,由于公共物品本身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只能由政府提供绝大部分的公共物品。具体到价格公共服务领域,目前尚未建立对价格公共服务进行财政支持的制度化体系。基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中,只能是“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或者是借助价格监管对象等体制外的力量开展相关工作,为第三方提供服务。例如,价格服务进商场、价格服务进校园、价格服务进医院等。这势必对价格公共服务质量和效果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价格公共服务的持久化。
6、服务组织的“孤岛”问题。从价格公共服务实践的组织上看,价格主管部门得到了当地政府很多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相互之间形成了制度化的工作联系。而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过多地或全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来承担。从价格公共服务确定的“六项任务”看,价格公共服务不仅涉及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还涉及到价格监测、价格管理、价格认证、成本监审等其他业务工作。目前,主要工作由一个部门承担的现状,造成了价格公共服务在实践工作中的“一头热”现象,进而影响到价格公共服务整体目标的实现。同时,价格公共服务在初级阶段必须有具体的形式来承载,让公众和组织感知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具体化的服务内容。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出现了价格公共服务与其他价格业务职能工作相分离的现象,纯粹就服务论服务,导致价格公共服务与价格业务职能工作“两张皮”的现象,没有把公共服务的理念融入到价格业务职能中。
四、改进和完善价格公共服务的几点建议
价格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虽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但是其所彰显的公共服务理念和公共服务价值是值得肯定的。为改进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纠正服务型政府理论与价格公共服务实践之间的偏差,促进价格公共服务实践更好地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重新定位,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准确的工作定位是开展好工作的前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完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高度重新定位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把价格公共服务提升到与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把价格公共服务融入价格本职工作;把服务理念内化为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特质,使其不再隶属于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而在真正意义上解决当前价格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依附和从属问题。以主动回应公众需求为工作出发点和驱动力,变上级压任务、提要求为主动查不足、找差距来推动工作。
2、改进方式,注重解决价格公共服务供给问题。针对价格公共服务实践中出现的“错位”问题,一方面,要在工作内容、服务平台设计、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上,注重解决价格公共服务供给在不同区域、不同服务对象之间存在的差异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在工作开始前,注重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到基层以及服务对象中去,真正摸清服务需求,把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工作实际相结合,并开展相关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取得实效。另外,注重工作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中的“以点‘代’面”、舍难求易、选择性开展等问题。
3、内外结合,健全价格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改变过去以内部考核为主的单一评价机制,按照服务型政府理论的要求,健全内外考核兼备,以外部考核即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的评价为主的绩效评价机制。通过聘请系统外督察员,建立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考核小组等方式,采取量化打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的方式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以考核评价结果更好地促进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
4、积极争取,建立与价格公共服务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支撑机制。缺乏制度化公共财政支撑的价格公共服务,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单靠争取一时的财政资金支持和零散的社会赞助以及服务对象的体制外资金投入,难以长久、持续地开展。因此,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开展价格公共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价格公共服务资金保障机制,解除后顾之忧,从而使价格公共服务更加持久、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