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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苑丨深圳公交司机撞死行人 背后法律责任待解

时间: 2020-07-30 21:42:47 来源:法学苑丨深圳公交 作者: 法学苑丨深圳

7月28日6时30分许,在广东深圳布沙路,叶某驾驶的公交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当日中午,深圳交警发布通报称,经现场民警对驾驶人叶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该公交车隶属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但是由其分公司进行管理。从公布的视频画面中,可以看到公交司机有弯腰的动作,事故发生后,引发车厢乘客惊呼,其中一名女乘客说,“别捡了,掉了就掉了,你在开车啊”。

对于此事故有网友评论,“开车一定要慢点,东西掉了不要捡,随时注意路上的动向,行人也真的走人行横道吧,都要注意安全!” 同时,深圳交警官微转发了该评论并回复:确实,两个错误的相遇发生了惨剧。

据了解,事发路段属于立交桥路段,不允许行人通行。有媒体报道事发时司机是在捡拾自用的水杯,对此,分公司的陈副总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事发后,公司一直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处理,他了解到当时司机有弯腰的动作,“但是具体捡什么还没有定论,网上也有传,我们只知道是疑似行为,一切要等交警调查的结果定。”

当问及公交公司否有行驶途中司机不能弯腰捡东西的规定时,陈副总表示,公司内部有关于突发情况处理、驾驶员守则、手机使用等的要求,“但目前情况还处于调查期,所有的都没有定论。”他强调,公司在配合调查的范围内也在积极联系事故行人的家属,而关于赔偿的事宜,还是要等交警定性后才能有后续的处理。

解读

双方存过错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事故的发生给驾驶员和行人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而后续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也成了目前网友关注的焦点。

对此,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分析认为,这起事件是由于公交司机和行人的行为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而造成的,属于机动车与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对于责任该由谁承担?常亮表示,从目前已报道的情况看,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

一方面,司机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在没有注意前方路况和减速的情况下,低头捡拾物品,严重影响司机对路况的判断,难以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同时,司机单手驾驶也加大了公交车脱离控制的可能性,这和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拨打手持电话性质相似,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公交车司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另一方面,事发路段为立交桥路段,是明确禁止行人通行的。而受害人却违反交通规则,步行进入立交桥,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受害人自己也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受害人家属该如何索赔的问题,常亮则解释,由于公交车一方对事故负有责任,理应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赔偿。但由于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公交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实习生 李天翼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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