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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路面的坑,巴彦淖尔一驾驶人发生车祸死亡,这事该谁负责?

时间: 2020-07-30 12:55:06 来源:为躲路面的坑,巴 作者: 为躲路面的坑

2019年10月份,前旗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18年冬季,由于乌拉特大街靠西段某店门前路面下供热管网破裂,由某电厂应急抢修。抢修结束后,电厂用砂石回填挖坑没有恢复沥青路面。

2019年5月22日,受害人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乌拉特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为了躲避未恢复沥青面的挖坑左转弯时与左后方同向行驶的弓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10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出具两车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弓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了原告各项损失585000元。现受害人王某的第一继承人配偶吕某、儿子吕某某、父亲王某某、母亲雷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某城建队、某发电厂、某城投公司承担其对城市道路挖掘、管护、修复不及时造成王某避坑引发车祸死亡全部责任的3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为326360.4元。

耐心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被告某城建队补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某发电厂补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60000元,此款二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四原告自愿放弃剩余部分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纠纷一次性解决,之后双方就该纠纷互不纠缠。被告某城投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普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因电厂对其管理的供热管网破裂进行挖掘后不及时管护、修复,并且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造成王某避坑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疏忽大意、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同行,因此王某在本案中承担了主要责任。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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