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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时间: 2020-07-30 04:49:56 来源: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作者: 工伤认定行政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审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限于职工受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离开本职岗位到本地其他地方、外地或者境外等,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

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因工外出期间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中包含休息、旅途等时间,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工作内容和工作状态也存在很多不可预测性。一般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安排的休息场所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一般不认定为工伤。对于造成事故伤害的原因,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审查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判断,核心标准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产生纠纷受到他人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并非工作原因引起,则属于普通人身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基于工作原因、工作需要或者就餐、如厕等正常生理需要受到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属于工作原因;如果因个人恩怨引发,则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能存在滞后性。可能当场没有出现暴力侵害,但在一段时间后出现暴力侵害,甚至由第三人加害。此种情况下,即使不在工作时间或不在工作场所,如果伤害确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也能认定为工作原因,则认定为工伤更符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

4.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审查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以及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

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患职业病”的认定,一般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结论为准。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

(四)视同工伤情形的审查要点

在司法审查中,应当准确查明案件涉及的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立法精神和裁量基准,对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作出判断。

1.在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审查

突发疾病认定为工伤需满足相应条件: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是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满足上述条件,即使疾病发生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上述“48小时”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认定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通常争议不大。如果不是当场死亡,则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作为证明,进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差途中以及从事准备性、收尾性工作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

如案例三中,毕某受公司委派出差,出差期间居住在公司为其安排的酒店客房内,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有一定连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延展性。毕某在出差期间死亡,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区人社局认定毕某死亡视同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提出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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