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明知身患艾滋仍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
时间: 2020-07-29 14:29:52 来源:广西一女子明知身 作者: 广西一女子明艾滋病是一种可以通过性渠道传播的,令人谈之色变的疾病,河池有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依然从事卖淫活动,最终害人害己。今天上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
公诉人指控:早在2012年9月,被告人蒙某便被医院告知自己感染上了艾滋病,但蒙某却租住到某乡镇旅社,打算从事性交易。2019年11月22日晚,蒙某在街头与韦先生搭识,谈好价钱后两人到旅社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二人均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这也是环江法院首次对这个类型的犯罪进行审判,审判长告诉记者,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传播性病罪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还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这种特殊的卖淫活动增加了额外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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