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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借款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还能要回来么?

时间: 2020-07-27 15:20:11 来源:为了借款将房屋过 作者: 为了借款将房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会存在这样一种不算常见的情形,出借人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要求借款人先将房屋过户至出借人名下,待借款还清,再将房屋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则房屋归出借人所有。那么,这样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么?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2017年,张女士一家三口向姜先生借款65万元,约定2018年7月30日前还清借款。2018年7月28日,张女士将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姜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交易价格为268万元。姜先生为了支付房款,向银行贷款230万元。

办理过户后,张女士一家仍然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姜先生仍然向张女士催讨借款。2018年11月至 2019年1月期间,张女士还多次与姜先生商量230万元贷款的还款事宜。

2019年7月5日,姜先生起诉张女士,要求搬离涉案房屋。对此张女士表示,将房屋过户给姜先生本意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这一点双方都是清楚的。张女士还表示,房屋过户后,仍然每月支付姜先生65万元借款的利息,230万元贷款也有其负责还款。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姜先生在房屋过户后仍然向张女士催讨借款,这与姜先生主张的双方用房屋抵消借款债务的事实显然不符,说明双方内心并无转让房产的真实意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房屋是为了借款提供担保。据此,驳回姜先生诉讼请求。法律小课堂

借款人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为让与担保,虽未在法律条文中被明文规定,但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可。让与担保中,双方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并优先受偿,但法律禁止“流质、流押”,即财产不可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让与担保也有相关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完成公示的,实际上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担保,构成让与担保。本案中,借款到期日是2018年7月30日,房产过户的日期2018年7月28日,房屋过户日期在债务到期日之前,同样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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