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死亡五年后状告医院,因“超时”被驳回
时间: 2020-07-24 12:07:50 来源:女儿死亡五年后状 作者: 女儿死亡五年老李和老刘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把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就其诊疗行为导致女儿死亡的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10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请。
原告老李和老刘诉称,其女儿小刘于2013年3月因左肝胆细胞病变前往被告医院治疗,因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常规,导致小刘死亡,因此,医院应当为其错误的诊疗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本案还缺乏小刘配偶王某及其子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加。医院还表示,诊疗行为规范,患者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发恶性肿瘤及正常并发症的自然演变和转归,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审理中,法院依法通知小刘配偶王某到庭,其明确表示,就本案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且不参加本案诉讼。关于长期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的原因,老刘和老李表示,一直认为应当由王某来起诉,但事发五年之后还是找不到王某,所以才于2018年2月来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经查明,患者小刘去世的时间为2013年8月某日,当天,小刘爱人王某便电话通知了老刘,后老刘赶到被告医院。所以,老刘在该时间就已经知道侵权结果发生。因此,本案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3年8月某日开始起算。
庭审中,老李、老刘表示除了于火化当天向主刀医生询问小刘的死亡原因以及要求调取小刘病历之外,并未再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直至2018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由此可见,从小刘去世至老李、老刘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年。
老李、老刘虽表示被告医院不向其提供小刘病历,且其无法找到王某,故才在五年之后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对此指出,是否具备充分的证据、是否持有患者的医疗病历,并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起诉的要件,也不构成该类纠纷原告提出权利主张的实质障碍。而王某作为小刘的配偶,其是否向被告医院主张权利、是否提起本案诉讼,也不会对老李、老刘的诉权造成影响和妨害。
在本案老李、老刘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尽管其对于逝者的情感法院表示充分的理解,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确无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老刘、老李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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